一、沈阳市浑南区贵林酒坊生产的玉米白酒,高粱白酒,大米白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10月16日,我执法人员收到《检验报告》(No:2020SSC11559、No:2020SSC11560、No:2020SSC11562),报告显示:沈阳市浑南区贵林酒坊生产的散装“玉米白酒”、“大米白酒”、“高粱白酒”在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值、GB/T10781.2-2006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酒精度”项目不合格的产品散装“玉米白酒”、“大米白酒”、“高粱白酒”确为该厂生产。该厂生产的这三种白酒均为46度,由于沟通失误,抽样人员按照这三种白酒为50度进行监督抽检,造成酒精度一项检验不合格,该厂已进行整改,在显著位置标注了白酒的度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之规定,构成了生产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
依据《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注销登记备案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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