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沈阳市润香坊酒厂生产的人参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6月30日,我执法人员接到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宿迁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编号为:(2020)BJ字GJC类第0020号。报告显示,我辖区食品生产企业:沈阳市润香坊酒厂生产的产品“人参酒”,其酒精度一项的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该企业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合格产品。按照《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2裁量幅度之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0元;2.处1350元罚款。(罚没款合计15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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