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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鑫洋饮料厂生产的“荔枝味碳酸饮品”不合格核查处置通告

稿源: 浑南区政府网 2020-02-10

一、沈阳市鑫洋饮料厂生产的“荔枝味碳酸饮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12月10日,我执法人员收到《检验报告》(No:GFT202036524),报告显示:沈阳市鑫洋饮料厂生产的“荔枝味碳酸饮品”(330ml/罐,生产日期为2020年9月3 日)在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酵母”项目不符合 GB 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酵母”项目检验不合格的产品“荔枝味碳酸饮品”(330ml/罐,生产日期为2020年9月3 日)确为该厂生产。该厂一共生产了1368罐,已全部售出。该产品成本为0.4元/罐,销售价格为0.5元/罐,这批产品共计1368罐的货值金额为0.5元/罐×1368罐=684元,违法所得为(0.5元/罐-0.4元/罐)×1368罐=136.8元。该厂已公告召回涉案产品,因消费者购买后已经饮用,无法召回,因此召回数量为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酵母项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按照《浑南区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编码:Hnfda-spcf-005“处罚金额裁量基准”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1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36.8元。

(罚没款合计10136.8元)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社会危害轻微;且积极配合查处,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四)初次违法,社会危害轻微;”第十五条第六项“(六)积极配合查处,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潜在隐患的;”规定的情形,对上述行为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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