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沈阳鑫新丰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杂粮锅巴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5月20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网站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 №: 2020SCZX00219),沈阳鑫新丰食品有限公司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生产日期为2020年1月5日的“杂粮锅巴”一批次产品,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不符合GB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膨化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该公司禁止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按照《浑南区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编码: Hnfda-spcf-006 “ 处罚金额裁量基准”之规定,决定对该公司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
2.并处罚款10000元。
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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