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8/16 上午9:31:36 星期一

沈阳忆家源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方便冷面核查处置通告

稿源: 浑南区政府网 2021-02-04

一、 沈阳忆家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方便冷面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11月9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网站不合格检验报告(No:GOSV7CZA1F6005645),沈阳忆家源食品有限公司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生产日期为2020年7月4日的“方便冷面” 一批次产品,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该企业生产的“方便冷面”,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生产的食品违法所得99元,数额较少,社会危害轻微,且积极配合查处,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除法定裁量情形外,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应当考虑以下因素:”第(二)项“(二)涉案产品货值金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小,社会危害轻微;”、第(六)项“(六)积极配合查处,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潜在隐患的;”规定的情形,应当对上述行为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该企业禁止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三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按照《浑南区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编码:Hnfda-spcf-005“处罚金额裁量基准”之规定,决定对该企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99元;

2.并处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科技与财务科开具《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账户名称: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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