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沈阳福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板栗派,老广东黑芝麻月饼,五仁月饼,老味道五仁月饼
(一)抽检基本情况。沈阳福宁食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4日生产的“板栗派”,老广东黑芝麻月饼,五仁月饼,老味道五仁月饼。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菌落总数、霉菌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 面包的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是由于该公司消杀间的灭菌灯线路当天曾发生故障,可能导致灭菌灯对“板栗派”内包材消杀不到位,从而造成“板栗派”的菌落总数、霉菌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 面包的食品》的要求。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三项“(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已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规定,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浑南区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编码:Hnfda-spcf-006违法行为“对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44元;
二.并处罚款10000元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鉴于该公司积极配合查处如实供相关证据材料,主动消除害后果。依据《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除法定裁量情形外,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应当考虑以下因素:第六项“(六)积极配合查处,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潜在隐患的;”的情形,决定对上述行为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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