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沈阳麦宝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香酥花生
(一)抽检基本情况。2018年6月7日抽检的“香酥花生”生产日期(2018年6月5日)是沈阳麦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食品。该产品是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NO:2018GC02446,检验结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是由于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个别人员洗手消毒不彻底造成在交叉污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三项“(十三)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已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
根据《浑南区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编码:Hnfda-spcf-006违法行为“对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罚款;吊销许可证”、裁量范围“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处罚金额裁量基准、裁量阶次“减轻”、裁量因素“符合《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和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行政处罚裁量标准“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748元;
二.并处罚款10000元。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鉴于该公司积极配合查如实供相关证据材料,主动消除害后果。依据《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除法定裁量情形外,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应当考虑以下因素:第六项“(六)积极配合查处,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潜在隐患的;”的情形,决定对上述行为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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