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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浑南区江之南生鲜超市销售的伤心凉皮核查处置通告

稿源: 浑南区政府网 2018-09-28

一、沈阳市浑南区江之南生鲜超市销售的伤心凉皮

(一)抽检基本情况2018年5月24日,我局委托的沈阳惠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于对该店销售刘香源牌伤心凉皮进行了抽样检查,并于2018年6月21日下达了《检验报告》(编号辽惠食2018第0175号-52),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9-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执法人员于2018年6月29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现场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能够提供工商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能够提供该产品的供货商工商执照、食品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及进货单据。现场未发现该产品在售。检查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该产品,并下达了询问通知书。

2018年7月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当事人称,该产品2018年4月29日从成都市彭州刘香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总计购进16袋,全部售出。进货时,对供货商的工商执照、食品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进行了查验,没有发现问题,并留存了进货单据。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但鉴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罚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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