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沈阳市浑南区辛睿缘食品加工厂生产的辣白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18年8月14日,我局接到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在营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沈阳市浑南区辛睿缘食品加工厂生产的食品“辣白菜”,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要求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生产的“辣白菜”,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GB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判定为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该厂立即停止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和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行政处罚裁量标准“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0元;
2.并处罚款10000元。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事前不知道所采购的飞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免予处罚。
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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