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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兴隆大奥莱分公司销售的长白山白蜜核查处置通告

稿源: 浑南区政府网 2018-12-27

一、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兴隆大奥莱分公司销售的长白山白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18年11月10日,辽宁奉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检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兴隆大奥莱分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销售的长白山白蜜,嗜渗酵母计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该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成立,主要经营食用农产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保健食品、日用百货等零售,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手续齐全。该批长白山白蜜为辽宁诚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规格型号:500g/瓶、生产日期:2018年10月8日、促质期:18个月,贮存条件为置于阴凉干燥处,常温保存。由该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从沈阳叶上果食品有限公司采购,共购进121瓶(进货价51元/瓶),抽样用了5瓶,剩余116瓶,108瓶已售出,剩余8瓶。(销售价68元/瓶),共计货值金额8228元。该公司承认该批次长白山白蜜抽检为不合格产品的抽样检验结果,其违法事实清楚。

本局认为该公司销售嗜渗酵母计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长白山白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销售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三项“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长白山白蜜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应当对该公司进行处罚。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鉴于该公司能够提供该批次长白山白蜜的出厂检验报告、供货商资质及进货凭证、销售记录等相关手续,履行了法定的食品进货查验义务,食品存放符合其贮存条件要求,亦未超过保质期,且事前并不知道所采购销售的该批次长白山白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

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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