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辽宁安吉尔天龙泉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天龙泉饮用纯净水,纯净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2019年9月16日我局接到上级通知,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网站,领取在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辽宁安吉尔天龙泉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天龙泉饮用纯净水(规格型号:18.9L/桶,生产日期:2019-08-13);天龙泉天然矿泉水(规格型号:18.9L/桶,生产日期:2019-08-13);天龙泉天然矿泉水(规格型号:11.3L/桶,生产日期:2019-08-12),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GB853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用水》要求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据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按照《浑南区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编码:Hnfda-spcf-006之规定,对该厂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54.2元;
2.并处罚款10000元。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鉴于当事人违法生产的食品违法所得354.2元,数额较少,社会危害轻微,且积极配合查处,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符合《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套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年“除法定裁量情形外,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应当专虑以下因素:”第(二)项“(二)涉案产品货值金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小,社会危害轻微:”、第(六)项“(六)积极配合查处,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潜在隐患的;”规定的情形,应当对上述行为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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