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辽宁新隆嘉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夹河街分公司销售的飞蟹
(一)抽检基本情况。2019年10月12日,辽宁通正检测有限公司在辽宁新隆嘉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夹河街分公司销售的飞蟹镉项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为不合格产品。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2019年10月12日,位于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夹河街3-7号4门、5门、13门、14门、15门,辽宁新隆嘉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夹河街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核实,该分公司2019年8月30日从沈阳老六水产有限公司购进涉案飞蟹(海水)52公斤,8月30日抽样购买1.254公斤,销售50.746公斤,已经没有涉案产品了。当事人承认该批飞蟹抽检为不合格产品的抽查检验结果,其违法事实清楚。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给予处罚。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事前不知道所采购的飞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免予处罚。
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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