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沈阳福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饼
(一)抽检基本情况。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燃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绿豆饼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2019年8月1日生产的“绿豆饼”是你单位生产的产品,你单位对《检验报告》No:2019GC1403的检验结论无异议。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你单位生产的“绿豆饼”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涉嫌构成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按照《浑南区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编码:Hnfda-spcf-006“处罚金额裁量基准”之规定,对你单位拟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共计345元;
2.处10000元罚款。
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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