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沈阳泓之品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板栗饼、绿豆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19年11月8日我局分别接到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关于《沈阳泓之品商贸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分别为:2019GC03026、2019GC03025案件线索,检验报告出具单位为沈阳食品检验所。检验结论分别为欧式板栗饼(糕点)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欧式绿豆饼(糕点),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合符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2019年11月7日、2019年11月8日两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调查,当事人于2019年9月9日由供货商沈阳市苏家屯区润涛食杂店送货,欧式绿豆饼(糕点)16袋,已全部售出。2019年9月28日由供货商沈阳市苏家屯区润涛食杂店送货,欧式板栗饼(糕点)进了32袋,卖出28袋,还剩4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沈阳泓之品商贸有限公司禁止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决定处罚如下:没收4袋欧式板栗饼(详见《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当事人能够提供抽检的两批次食品的出厂检验报告、生产商资质及进货凭证等相关手续,履行了法定的食品进货查验义务,食品存放符合其贮存要求,亦未超过保质期,且事前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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