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沈阳市百利来食品厂生产的奶油饼干
(一)抽检基本情况。2019年6月11日,在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沈阳市百利来食品厂生产的“奶油味饼干及儿童乐饼干”产品,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该单位生产“奶油味饼干及儿童乐饼干”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按照《浑南区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编码:Hnfda-spcf-006之规定,对该厂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0元;
2.并处罚款10000元。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鉴于当事人违法生产的食品违法所得共计60元,数额较少,社会危害轻微,且积极配合查处,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符合《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除法定裁量情形外,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应当考虑以下因素:”第(二)项“(二)涉案产品货值金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小,社会危害轻微;”、第(六)项“(六)积极配合查处,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潜在隐患的;”规定的情形,应当对上述行为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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