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沈阳市东陵区欣丰禾食品加工厂销售的顺石粉丝
(一)抽检基本情况。2019年10月18日,我局接到上级通知,领取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网站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 GZ(2019)25368),沈阳市东陵区欣丰禾食品加工厂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生产日期为2019年1月1日的“顺石粉丝”一批次产品,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该批次产品的生产日期为2019年1月1 日。该批次产品共计生产了25件,规格为50包/件,80克/包,共计1250包,已全部售出。每包成本为0.82元,每包售价为1元,该批次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250元,违法所得共计225元。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淀粉原料代入造成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按照《浑南区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编码: Hnfda-spcf-006 “ 处罚金额裁量基准”之规定,决定对该公司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25元;
2.并处罚款10000元。
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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