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沈阳市浑南区水产品经销部销售的虾爬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2019年12月6日,2019年12月6日,接到辽宁奉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沈阳市浑南区水产品经销部监督抽检的虾爬子《检验报告,编号:NCP19210112216500140》案件线索,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调查,当事人于2019年11月13日从沈阳市沈北新区张艳海子海产品批发商行购进涉案虾爬子2.5公斤,11月14日抽样单位购买1.105公斤,销售其他销售者1.395公斤,涉案产品已全部售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沈阳市浑南区松忠水产品经销部禁止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销售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由于已经没有涉案产品了,不存在没收,决定对你经销部免予处罚。
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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