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沈阳市彭展食品厂生产的纯豆糕
(一)抽检基本情况。2019年10月8日,我局接到上级通知,领取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网站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 No:191907352),沈阳市彭展食品厂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生产日期为2019年7月27日的“纯豆糕”一批次产品,经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2019 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到该企业并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企业成品库未发现2019年7月27日生产的纯豆糕产品,试企业现场提供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及该不合格批次产品的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等相关资料。
2019年10月12日,经我局主管领导批准以沈阳市彭展食品厂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进行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该企业禁止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鉴于当事人违法生产的食品违法所得200元,数额较少,社会危害轻微,且积极配合查处,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除法定裁量情形外,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应当考虑以下因素:”第二项“(二)涉案产品货值金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小,社会危害轻微;”、第六项“(六)积极配合查处,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潜在隐患的;”规定的情形,对上述行为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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