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辽食药监公告〔2018〕67号),涉及我区1家食品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沈阳麦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酥花生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不合格项目是大肠菌群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结论为不合格产品,
生产日期:2018年6月5日,批号:无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沈阳麦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酥花生在国家抽检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结论为不合格产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18】046号。
处罚的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处罚决定的单位: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减轻原因:该公司积极配合查处,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符合《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除法定裁量情形外,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应当考虑以下因素:”第(六)项(六)积极配合查处,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潜在隐患的;规定的情形,应当对上述行为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按照《浑南区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编码:Hnfda-spcf-006违法行为“对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罚款;吊销许可证”、裁量范围“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处罚金额裁量基准、裁量阶次“减轻”、裁量因素“符合《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和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行政处罚裁量标准“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三)原因排查:个别工人洗手消毒未彻底,
整改措施:加强对工人的管理和教育,食品生产监管部门已复查,复查结果:该企业已整改完毕。
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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