浑南区人民政府关于水文测站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成果的公告
为加强河湖管理,保障河道行洪安全和生态安全,维护公共利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辽宁省水文条例》等有关规定,水文工程的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已经完成。经县(区)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划界范围
白塔堡河有水文测站1座,站名为:小西堡水文站。
二、 水文测站工程
(一)工程管理范围:水文测站基本水尺断面、流速仪测流断面、比降上(下)测流断面、浮标测流上(中、下)断面、投浮索断面及缆道主(副)索断面,横向边界至堤顶内侧或相当于历史最大洪水位,纵向边界从中线向上下游各5米。自己水位台、汛房、缆道钢架、地锚等由周边外延5米。
(二)工程设施保护范围。水文监测场地周围30米,监测设施在监测场地以外的监测设施周围20米。水文监测河段保护范围是横向为两岸堤防之间,无堤防的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行洪区:纵向为沿河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500米,河道内监测设施设备均在保护范围内。
(三)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种植高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埋设管线、设置障碍物或者渔具、锚锭、锚链以及在水尺(桩)上栓系牲畜;网箱养殖、水生植物种植、烧荒、烧窑、熏肥;以及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事权划分,依法加强对管理与保护范围内河道的监督管理。违反水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已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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