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孝多:
经查,你于2020年8月21日,在沈阳市浑南区湖滨路100-37号楼1-1-1号房屋实施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南侧二.三层露台及北侧三层露台部分的行为,有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询问笔录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你给予责令十五日内自行拆除沈阳市浑南区湖滨路100-37号楼1-1-1号房屋南侧二.三层露台及北侧三层露台部分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执法局或浑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无合法依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单位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浑南区执法分局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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