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沈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22〕6号)提出的沈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区三园”空间发展格局,结合沈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时序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优化调整建议,我区对《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拓展起步区总体发展规划(2022-2035)》名称进行变更,变更后规划名称为《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核心区及拓展起步区)总体发展规划(2022-2035年)》,变更前后规划内容保持一致,本次同步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名称变更为《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核心区及拓展起步区)总体发展规划(2022-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我区已经采取媒体公告、座谈会、公告张贴形式完成《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拓展起步区总体发展规划(2022-2035)环境影响报告书》向有关单位、公众意见的征求工作。鉴于变更后的《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核心区及拓展起步区)总体发展规划(2022-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内容与原公示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容基本一致,报告提出的调整建议及结论无重大变化,故《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核心区及拓展起步区)总体发展规划(2022-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仍采用原有公众参与相关成果。
特此公示。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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