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保障民生为导向,全面认真履行市场监管各项职责,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有力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震慑了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现公布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沈阳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线索,沈阳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芝麻酱标签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经查,当事人2023年9月22日生产该批次芝麻酱136箱,售出115箱,赠送21箱。事后对上述芝麻酱进行了召回,共召回27箱,对召回的芝麻酱标签进行了整改,重新定制标签版面。该批次芝麻酱违法所得为13728元。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构成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3728元。2.罚款11668.8元。
案例二:沈阳市浑南区某香烟酒门市部销售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白酒案
2024年6月,浑南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沈阳市浑南区某香烟酒门市部销售标签上标注“政务接待”和“内部特供”的白酒。当事人陈述,2024年6月举报人来到当事人处购买白酒,当事人解释这酒是自用,不对外售卖,但举报人强烈要求购买这两款白酒。后当事人以每瓶100元的价格卖给举报人。总共卖了6瓶“政务接待”白酒和1瓶“内部特供”白酒。
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浑南区董某某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行为案
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案件线索,董某某涉嫌销售添加药品的减肥食品。经查,当事人通过网络从他人处购进减肥胶囊食品,自用并且销售,经检测当事人销售的减肥胶囊食品检出西布曲明成分,当事人存在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该案其他涉及刑事犯罪线索已由相关地区司法机关办理。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2024年2月19日,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案例四:浑南区许某某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行为案
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案件线索,许某某涉嫌销售添加药品的减肥食品。经查,当事人通过网络从他人处购进减肥巧克力,自用并且销售,经检测当事人销售的减肥巧克力检出西布曲明成分,当事人存在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该案其他涉及刑事犯罪线索已由相关地区司法机关办理。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2024年2月19日,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案例五:沈阳市浑南区某便利超市销售生鲜使用对产品真实色泽造成改变的照明设施案
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案件线索,浑南区某便利超市使用红色照明设施(生鲜灯)对其经营的牛肉猪肉等生鲜食用农产品的色泽等造成明显改变。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违规使用照明设施,改变了生鲜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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