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8/16 上午9:31:36 星期一

浑南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退出)管理办法

稿源: 浑南区政府网 2025-01-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退出)管理,确保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连续性、合理性、有效性,防止因设施停用导致的环境污染和设施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辽宁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沈阳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浑南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退出)管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构)筑物、设备及附属设施,包括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和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等。

第三条 设施的运维(退出)应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群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设施停用的,可采取封存、迁移使用、拆除等方式处置。设施停用采用封存形式的,可采取原地封存或拆除后异地封存的方式管护。

第二章 停用的条件

第五条 依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对因村庄污水产生量极低或锐减,或其他原因(如已纳入城镇污水管网/厂治理等),导致设施无必要运行的,依法依规有序退出或根据实际需要将设施移至其他区域利用。

第六条 村庄发展与原建设规划差距较大,农村污水产生量远低于污水处理设施设计能力,导致设施不能正常有效运行的。

第七条 农村室内水冲厕数量较低,无法有效以收集污水,且产生的农村生活污水按村民生活习惯庭园泼洒利用土地消纳等资源化利用的。

第八条 常住人口较少、居住相对分散,具备适宜环境消纳能力的。且农村改厕数量较低或农村生活污水利用拉运方式处理的,鼓励农村生活污水采取资源化利用的方式处理。

第三章 停用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设施停用的,区水务中心需提前三个月向区人民政府提交书面停用申请。

第十条区水务中心应组织编制设施停用方案及设施停用(封存)报告,说明设施停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停用方案应包括设施现状、停用原因、停用处置、设施替代方案、环境影响预测、设施保护措施及环境监测计划等内容。

采用封存形式的,还应有封存形式、封存要求等内容。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应组织生态环境部门、区水务中心、街道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做出决定。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现场核查,对设施停用方案及设施停用(封存)报告开展评估。

对于设施涉中央资金等重大投资的,经区长批准报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停用决定应报送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停用。

第四章 设施替代方案

第十二条 替代方案应遵循因地制宜、尊重习惯,利用为先、生态循环、建管并重、农户参与、效果有效等原则。方案应充分听取农民群众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意愿和需求,积极引导村民以适当方式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相关项目方案设计和成效监督。

第十三条 替代方案要做到基本看不到污水横流、基本闻不到臭味、基本听不到村民怨言的“三基本”要求。

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停用设施汇水区内水生态环境的巡查与监管。

第十四条 停用期间,区政府应组织区水务中心实施替代方案,确保在设施停用期间,污水得到有效处理,不造成环境污染。

第五章 设施封存

第十五条 设施原地封存前,区水务中心应对设施进出口、通风口等进行封闭,并对设施内残留的污水和污泥进行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 区水务中心对封存设施中的重要设备和部件要采取防锈、防腐、防水等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区水务中心要定期对设施进行检查与评估,开展必要的维护保养,汇总设施检测及评估结果。

第十八条 对封存的设施,区水务中心要设置明显的标识,注明设施的封存状态、封存时间、责任单位等信息。

应在封存的设施周边采取安装护栏、围挡等防护措施,设置明显的警示牌,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 停用期间,区水务中心应继续做好设施的日常巡查和保护工作,防止设施损坏、被盗或非法利用。

第二十条 区水务中心要建立封存设施管理台账。管理台账应包括设施名称、设施编号、设施检查维护情况、设施状态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区水务中心应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对设施加强监管,通过现场检查、远程监控等方式,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第六章 环境监测计划

第二十二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制定并实施停用期间的环境监测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受影响的地表水、地下水区域的定期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置环境问题。

第二十三条 监测数据应定期报送区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报废拆除与重新启用

第二十四条 对于已经损坏严重的设施进行报废处理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处理。未经批准报废以前,不得拆卸、挪用设施。

第二十五条 对于确因不需要进行拆除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不符合“三基本”要求时,区水务中心应申请区政府重新启用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模式开展污水治理。

第二十七条区水务中心向区人民政府提交重新启用申请时,应附具设施检修报告、试运行报告及达标排放的监测报告。

第二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应组织验收,确认设施符合运行条件且无环境风险后,方可批准重新启用。

重新启用决定应报送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第八章 违规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停用污水处理设施、未履行停用前评估与报告义务、未制定或执行替代方案等行为,应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可向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依规给予适当奖励。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利用上级资金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运维(退出)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水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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