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推进我区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加大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超力度,加强对车辆货物装载源头企业的管理,规范货物装载标准,禁止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出场,确保我区治超工作扎实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现对我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进行公示。
附件: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公示.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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