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8/16 上午9:31:36 星期一

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稿源: 浑南区政府网 2025-06-11

今年以来,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紧盯民生领域突出问题,坚持执法为民,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持续开展“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案件。全面规范了市场经营秩序,营造了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沈阳某公司生产不合格电动车用锂电池组案

2025年1月23日执法人员接到《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管辖通知书》,内容为:沈阳某公司生产的电动车用锂电池组,在监督抽查中,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2024年8月27日生产的规格型号:72V60AH型号电动车用锂电池组和60V60AH型号电动车用锂电池组,全部用于抽检使用,未进行销售。当事人构成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用锂电池组案。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处罚。

案例二:沈阳市浑南区某电动车行销售电动自行车电池厂家、型号与合格证不一致的产品案

2024年9月1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2台爱玛牌电动自行车TDT1349Z配套的电池生产厂家及型号与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合格证标注的不一致。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笔录》,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将上述产品予以扣押。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10日在沈阳某电动车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爱玛牌电动自行车(型号:TDT1349Z)2台,均没有卖出。经执法人员指出产品不一致情况后,当事人与供货商联系更换了与该型号电动自行车合格证一致的充电器及电池,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处罚。

案例三:沈阳市浑南区某生鲜水果店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2025年1月10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的一台电子计价秤,执法人员发现该计价秤通过按键方式可以改变数值。将该电子计价称送到沈阳计量测试院进行检测。经检测,该称可通过按键方式改变示值,使量值准确度超差,检定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构成了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9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其计量器具并处以罚款。

案例四:沈阳市浑南区某海鲜店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2025年1月10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执法人员发现该计价秤通过按键方式可以改变数值。将该电子计价称送到沈阳计量测试院进行检测。经检测,该称可通过按键方式改变示值,使量值准确度超差,检定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构成了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9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其计量器具并处以罚款。

案件五:沈阳市浑南区某蔬菜经营部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12月31日,执法人员接到线索移交函称: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通过按键方式可以改变示值。将该电子计价称送到沈阳计量测试院进行检测。经检测,该称可通过按键方式改变示值,使量值准确度超差,检定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构成了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9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其计量器具并处以罚款。

案例六:沈阳某公司宣传保健食品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用语

2024年10月,执法人员接到线索称:2024年10月20日在淘宝购物平台购买了产品名称为“果维康B族维生素含片”,宣传具有治疗口腔上火、白发掉发、皮肤暗沉、出油爆痘、脂肪堆积、口苦口臭等疾病症状以及功效,该产品涉嫌虚假宣传。

经查,该产品类型:保健食品。当事人在2024年9月26日委托个人苏某制作产品主图和详情,自发布广告后销售数量较小,也未收到因使用销售的该批次产品的不良反馈。当事人构成宣传保健食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用语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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