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浑南市监延强送告〔2026〕002号
2026年8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查获一批涉嫌侵犯“蓝月亮”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洗衣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上述涉案物品依法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文号:沈浑南市监强制〔2026〕16-01号)。因涉案物品权利人无法确定,本局已于2026年9月4日在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涉案物品认领公告,截至目前无人认领。
因案件情况复杂,公告认领期满前涉案物品暂不具备依法处置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经报主管局长批准,决定将上述涉案物品的扣押期限延长三十日,延长期限自原扣押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因涉案物品权利人无法确定,本局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上述《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涉案物品权利人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效身份证明及相关权利凭证到本局领取《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文号:沈浑南市监延强〔2026〕16-02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不停止执行。
无主涉案物品认领公告期满后仍无人认领的,本局将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按照无主财物依法处理。
联系人:孙长雁
联系电话:83606127
联系地址:沈阳市浑南区满堂街道英达派出所院内
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