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编号: 635846504684954094
信件类型:区长信箱
来信时间: 2015年12月02日
回复时间: 2015年12月11日
来信内容:
我村棚户区改造,我不仅得不到任何补偿,反而我现有居住房屋也即将被拆除,今天给您写信,请父母官为我做主。
我于1983年4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在一起生活,我于1995年5月22日向法院提出离婚,由于丈夫不同意,所以我只好带孩子净身出户,法庭把房屋产权判给他的名下。离婚后,前夫怕我带孩子远走高飞,以后再也见不到孩子,因此,承诺把房屋让我带孩子长期居住,他离开了这个家。离婚二十多年了,我一直在此房居住,但现在政府进行棚户区改造,前夫合情合理签了协议,签完协议后,动迁办就要拆除此房,我即将无家可归。棚户区改造是政府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但对我这种特殊情况,不仅没有改善,反而我现有居住房屋也没有了。
据我了解2003年之前离婚,如果没有住房,拿民政局办理的离婚证,可以给25平自然户补偿。我是1995年离婚,也没有住房,户口还在本村,按理来说应该得到一份补偿,才比较公平合理。
可动迁办不给我补偿,我也没有什么办法,但我无家可归,政府不能不管。因为,如果政府不进行棚户区改造,我有房居住,我生活过的很好,但我现在没有居住房屋了,是因政府拆迁给造成的后果,所以不给我任何补偿,是没有道理的。
我不相信因棚户区改造政策,会让我流落街头,我不相信在共产党的领导下,会让我无家可归,我更不相信地方政府官员,对我因拆迁受到伤害而坐视不管。恳请区长能站在百姓的角度,体谅我的特殊情况,帮我妥善解决无家可归的实际问题。
回复内容: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收到您的来信后,领导十分重视,责成沈抚新城管委会对您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诉求人徐梅的诉求要求,经大深井子负责人核实。徐梅在离婚前就存有宅基地与房屋,离婚后她带孩子净身出户,事实女方一直在此居住。在征收过程中,我们按照征收政策,以总产权面积150㎡作为征收依据,对于离婚后需产权分割的一方,以法院判决为准。
2015年10月11日,我们已经通过电话将调查和处理情况向您做了详细的说明,您对我们的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更多精彩内容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浑南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