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8/16 上午9:31:36 星期一

有关农村低保户问题

稿源: null 2016-10-17

 

    来信时间:2016年9月28日

    回复时间:2016年10月17日

    回复单位:浑南区民政局

    来信内容:   你好:我父母户籍是高坎镇旧站村的,现居住在沈北新区,几年前办理了低保,今年5月因我的个人收入(3600元)将我父母低保给取消了,我们是分开居住的,户口也不在一起,我想问问这是国家规定的吗?10月1日起低保又有了新规定,还能申请办理吗?

    回复内容: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收到您的来信后,浑南区民政局对您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查,按照《沈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沈民发[2012]5号)有关赡养费的计算收入超过低保标准,不符合低保政策,故于2016年5月取消低保。[2016]4号)于2016年10月1日实施,对有关赡养费的计算进行了调整。如果您想为老人办理低保,请到您父母现居住地(居住超过半年)的沈北新区街道民政部门申请。

    我们已经将调查和处理情况向您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说明,您对我们的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感谢您对区长信箱信任与支持,欢迎继续关心、关注浑南区的发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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