浑南区农业农村局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沈阳市浑南区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机关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在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hunnan.gov.cn/)上查阅《沈阳市浑南区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含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1. 组织机构
主要包括:本机关领导及分工、主要职能情况等。
2.部门文件
主要包括: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文件等。
3.政府工作报告
主要包括:本机关承担的政府工作报告进展。
4. 重要会议
主要包括:本机关办公会议等重要会议的有关情况。
5. 财政信息
主要包括: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等情况。
6.其他信息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其他应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1.通过浑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网址为: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 (http://www.hunnan.gov.cn/)。
2.其他方式:创新浑南微信公众号、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行政机关一般不提供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
(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沈阳市浑南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5号3号楼
联系电话:024-24221636
通信地址: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5号
邮政编码:110000
电子邮箱:nyncjbgs-hnq@shenyang.gov.cn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30
(二)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提出申请的,应填写《浑南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书面《申请表》可在政府网站下载打印。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法人或组织提出申请,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写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地址;
2.详细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包括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查找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以到沈阳市浑南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现场提出书面申请。
办公地址: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5号3号楼
联系电话:024-24221636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30
2. 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
申请受理机构:沈阳市浑南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通信地址: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5号,浑南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收)
邮政编码:110000
联系电话:024-24221636
(来信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电子邮件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网站,点击“公开指南”,下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发送至邮箱nyncjbgs-hnq@shenyang.gov.cn,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
(四)处理程序与时限
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明确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书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五)书面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本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由本机关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六)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本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本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可以向浑南区政府办公室投诉。
受理机构:浑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3号
办公时间:9:00—11:30 13:3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4-24208287
传真号码:024-24208287
五、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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