浑南区白塔街道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机关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浑南区白塔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网站上查阅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浑南区白塔街道办事处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二)公开内容
1.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本机关主要职能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2.业务信息
主要包括:本单位社会救助情况;养老服务情况;公共文化服务情况;保障性住房情况;安全生产情况等。
3.财务信息
主要包括:本单位部门预算公开等情况。
4.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5.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三)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沈阳市浑南区政府门户网站(www.hunnan.gov.cn)向社会公开。
(四)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公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搜集、加工、整理、分析的义务,需要进行脱敏、脱密处理的除外。
(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
白塔街道(综合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白塔街道办事处综合办公室。
地址:浑南区沈营大街1001
邮政编码:110167
办公时间:9:00—11:30,13:3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4-23789039
电子邮箱:btjdzhbgs-hnq@shenyang.gov.cn
(二)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本机关在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白塔街道办事处综合办公室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申请人可到现场当面提交申请。
地址:浑南区沈营大街1001
办公时间:9:00—11:30,13:3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4-23789039
2.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
申请受理机构:浑南区人民政府白塔街道办事处综合办公室。
通讯地址:浑南区沈营大街1001,浑南区人民政府白塔街道办事处综合办公室(收)
联系电话024-23789039
邮政编码:110167(来信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电子邮件申请
申请人可登陆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网站,点击“公开指南”,下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发送至邮箱btjdzhbgs-hnq@shenyang.gov.cn,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
(三)申请注意事项
申请人提出申请的,应填写《浑南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书面《申请表》可在政府网站下载打印。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法人或组织提出申请,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写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地址;
2.详细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包括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查找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四)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于符合《条例》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2.办理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可以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投诉举报。
五、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文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