浑南区五三街道办事处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准确地获取浑南区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1.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
2.本机关主要职能情况;
3.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4.本机关社会救助情况;
5.本机关养老服务情况;
6.本机关公共文化服务情况;
7.本机关保障性住房情况;
8.本机关安全生产情况;
9.本机关财务信息;
10.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11.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二)公开形式
1.线上公开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沈阳市浑南区政府门户网站(www.hunnan.gov.cn)向社会公开。另外,还将通过浑南区五三街道微信公众号予以公开。
2.线下公开
通过辖区内各社区(村)公示栏公布。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公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搜集、加工、整理、分析的义务,需要进行脱敏、脱密处理的除外。
(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
本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
五三街道办事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五三街道办事处综合办公室。
办公地址:沈阳市浑南区文溯街16-7号
邮政编码:110000
办公时间:9:00-11:30,13: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24-23666312
电子邮箱:wszhbgs-hnq@shenyang.gov.cn
(二)申请方式
向五三街道办事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现场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五三街道综合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地址:沈阳市浑南区文溯街16-7号
受理时间:9:00-11:30,13: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2.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在信封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五三街道办事处。信函应通过中国邮政的挂号信或EMS特快专递邮寄,不受理快递文件形式的申请。
通信地址:沈阳市浑南区文溯街16-7号
联系电话:024-23666312
邮政编码:110000
3.电子邮箱申请
申请人可登陆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网站,点击“公开指南”,下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发送至邮箱wszhbgs-hnq@shenyang.gov.cn,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
使用注意事项:
1、申请表应填写完整,对没有联系方式或联系方式有误的信息恕不回复。
2、申请表内容应真实有效,同时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申请人根据本市有效规定属于低收入者的,如需免除费用,须在本表中提出,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
4、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相关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再向具有法定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上述情况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具有法定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浑南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沈阳市浑南区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平台下载打印。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4.收费标准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四)处理程序与时限
1.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政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明确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书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五)书面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由行政机关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三、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申请受理机构均为:沈阳市浑南区五三街道办事处综合办公室
办公地址:沈阳市浑南区文溯街16-7号
邮政编码:1100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1:30,13: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24-23666312
电子邮箱:wszhbgs-hnq@shenyang.gov.cn
五、监督保障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浑南区人民政府投诉举报。
受理机构:沈阳市浑南区政府办公室信息与政务公开科
办公地址: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3号
邮政编码:1100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1:30,13: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24-24208287
传 真:024-24208287
电子邮箱:zfbgszwgkk-hnq@shenyang.gov.cn
六、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五三街道办事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浑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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