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城市的发展,城乡建设进入大变迁、大开发、大发展的重要时期。大量未经城市规划和管理部门批准、私占土地擅自建造的违法建筑随之也不断出现,严重影响道路交通、环境卫生、公共安全和市容景观。违法建筑频发,造成大面积投诉,一定程度上,违法建筑成为了脏乱的源头、纠纷的诱因和安全的隐患。这些违法建筑的存在与城市形象极不协调,成为城乡管理工作的难点和广大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提升城市品质,优化社会发展环境,依法整治违法建筑,不断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方案。
二、出台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三、主要内容
治理范围:全区范围内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建(构)筑物;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或未按照规划许可规定建设的建(构)筑物;违反市容、市政、绿化等有关法律法规建设的建(构)筑物;违反公路、水利、电力、消防等有关法律法规建设的建(构)筑物。
以下十类违法建筑作为重点要先行组织拆除:
1.严重影响城市景观或城乡规划实施、妨碍交通通行的违法建筑;
2.2019年拟改造提升的老旧小区内的违法建筑;
3.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等人口集中区域内的连片违法建筑;
4.严重侵占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空间的违法建筑;
5.非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占用基本农田的违法建筑;
6.利用建筑物从事非法生产经营的违法建筑;
7.影响供水、供电、供气、消防、防汛等公共安全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建筑;
8.国土部卫星图斑转办的违法建筑;
9.市民群众投诉举报强烈的违法建筑;
10.正在实施的违法建筑。
四、主要特点
拆除违章建筑是优化人居环境、创建文明城市的迫切需要,拆除违章建筑保障人民生活品质,同时震慑想进行违章建设的人群,提高城市形象和城市面貌,强制规范了公民依法办事行为。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依法依规办事是公民最基本的素质。
五、重要意义
按照沈阳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紧密结合我区2019年老旧小区改造任务,对危害公共安全和侵占公共利益的违建依法拆除。切实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为居民提供安全整洁的居住环境。
大量违法建筑的存在,使资源特别是土地资源无法得到有效的利用,导致企业生产集约化程度低。因此,通过开展“无违建”创建,集中拆除一批影响环境、存在严重影响消防隐患的企业违建,推动企业转型升级。按照标准严格摸排,对违规企业责令其停产整顿,为引进“高效、节能、环保”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做好准备。
违法建筑普遍存在着消防安全、居住安全、生产安全、环境安全等隐患,严重阻碍了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提升。通过拆除了一大批损害群众利益的、反映强烈的违法建筑,让干部群众看到了执法局铁腕治违的决心和态度。
违法建筑的存在,使得城市空间布局难以优化,环境难以美化。“拆”是为了更好的“建”,“破”是为了更好的“立”,只有拆改结合、拆用结合,才能消除视觉污染,美化城市环境,加快各地区文明城市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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