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区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附属物)程序,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浑南区人民政府出台《浑南区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附属物)申请强制执行实施细则》,现将《实施细则》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切实解决征地拆迁过程中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有效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加快集体土地地上房屋(附属物)拆迁进程,提高征地拆迁工作效率,尽快达到净地出让条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沈阳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附属物)申请强制执行的若干规定(试行)》(沈政办发〔2018〕59号)。
三、主要内容
《浑南区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附属物)申请强制执行实施细则》共分适用范围、实施主体、责任分工及具体工作流程和责任追究四部分内容。
1.适用范围:本区行政区域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已经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并经区人民政府公告和组织实施,被征收人已依法得到补偿安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安置,且拒不搬迁和交付土地,须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2.实施主体:区城市更新局,街道办事处,市自然资源局浑南分局、市自然资源局沈抚分局,区司法局。
3.责任分工及具体工作流程:明确了申请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责任分工、申请条件、程序和工作期限等。
4.责任追究:对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街道办事处、驻区有关单位因未按本实施细则履行相应职责,导致征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由区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予以责任追究。如遇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政策调整、突发事件或区政府另有规定等特殊因素影响征收工作无法进行的,不予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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