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浑南政发〔2020〕6号
沈浑南政发〔2020〕6号
浑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浑南区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附属物)申请强制执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浑南区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附属物)申请强制执行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8日
浑南区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附属物)申请强制执行实施细则
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附属物)程序,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和《沈阳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附属物)申请强制执行的若干规定(试行)》(沈政办发〔2018〕59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已经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并经区人民政府公告和组织实施,被征收人已依法得到补偿安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安置,且拒不搬迁和交付土地,须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二、实施主体:
区城市更新局、街道办事处、市自然资源局浑南分局、市自然资源局沈抚分局、区司法局。
三、责任分工及具体工作流程
1.集体土地上房屋(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街道办事处就签约期限内不能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提出《房屋(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初步意见》(附件1)报区城市更新局审核。
2.区城市更新局收到街道办事处提报的《房屋(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初步意见》之日起3日内审核完成。街道办事处负责将经区城市更新局审核通过的《房屋(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初步意见》依法向被征收人送达。
3.《房屋(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初步意见》依法送达被征收人之日起10日内,街道办事处在区城市更新局的指导下,组织被征收人所在村委会(居委会)工作人员、征收工作人员与被征收人就被征收的房屋(附属物)的征收补偿安置事宜进行沟通、协商并形成书面协商记录。
4.被征收人就《房屋(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初步意见》未作出答复或答复不同意的,自《房屋(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初步意见》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街道办事处向区城市更新局提报召开协调会申请。
5.区城市更新局自接到街道办事处召开协调会提报申请之日起10日内,负责代表区政府组织召开协调会;协调会应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听证会程序并形成协调会书面记录。
6.区城市更新局依据协调会书面记录制作《协调会结果报告单》(附件2)。
7.《协调会结果报告单》出具之日起5日内,街道办事处负责以区政府名义出具《房屋(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最终意见》(附件3),送区城市更新局、区司法局会签审批并出具《房屋(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最终意见审核会签单》(附件4)。
8.《房屋(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最终意见审核会签单》签发之日起3日内,街道办事处负责向区政府申请《房屋(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最终意见》加盖区政府公章并依法向被征收人送达。
9.自《房屋(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最终意见》送达被征收人之日起10日内,街道办事处负责按《房屋(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最终意见》对被征收人实施补偿,被征收人拒绝领取补偿款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补偿款的公证提存并取得相应的公证文书。
10.《房屋(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最终意见》起诉期限届满且被征收人仍拒不搬迁和交付土地的,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街道办事处负责向区城市更新局提报《责令交付土地申请书》(附件5)及相应的申请材料(附件6)。
11.区城市更新局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提报的《责令交付土地申请书》及相应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审核完毕。
12.区城市更新局审核完毕之日起3日内,街道办事处负责将区城市更新局审核完毕的《责令交付土地申请书》及相应的申请材料提交市自然资源局浑南分局或市自然资源局沈抚分局;区城市更新局负责对接市自然资源局浑南分局、市自然资源局沈抚分局工作。
13.市自然资源局浑南分局、市自然资源局沈抚分局收到街道办事处提交的《责令交付土地申请书》及相应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街道办事处应在30日内补正。
14.对于符合《沈阳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附属物)申请强制执行的若干规定(试行)》(沈政办发〔2018〕59号)文件有关提报材料要求的,市自然资源局浑南分局、市自然资源局沈抚分局将意见反馈给区城市更新局。自意见反馈之日起10日内,区政府主管副区长负责组织区城市更新局、市自然资源局浑南分局、市自然资源局沈抚分局、街道办事处、区司法局召开第一次征收项目进展调度会议并出具会议纪要。
15.第一次征收项目进展调度会议议定《责令交付土地申请书》符合责令交付土地情形并作出第一次征收项目进展调度会议纪要之日起10日内,市自然资源局浑南分局、市自然资源局沈抚分局负责作出《交付土地通知书》(附件7)并依法送达被征收人。
16.被征收人要求听证的,由市自然资源局浑南分局、市自然资源局沈抚分局负责依法组织听证并制作听证会书面记录。
17.在《交付土地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被征收人仍拒不搬迁和交付土地的,自《交付土地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由市自然资源局浑南分局、市自然资源局沈抚分局作出《责令限期交付土地决定书》(附件8),并依法送达被征收人。
18.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责令限期交付土地决定书》的,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由区政府主管副区长负责组织召开第二次征收项目进展调度会议,研究是否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出具会议纪要。
19.征收项目进展调度会议议定确需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的,征收项目进展调度会议纪要出具之日起10日内:
市自然资源局浑南分局或市自然资源局沈抚分局负责作出《<责令限期交付土地决定书>催告书》(附件9)依法向被征收人送达;
区政府主管副区长负责组织区城市更新局、街道办事处、区司法局、区信访局、相关村委会、相关中介机构召开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会议并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20.《<责令限期交付土地决定书>催告书》规定的催告期限届满后,被征收人仍拒不履行被征收房屋(附属物)搬迁和交付土地义务的,自《<责令限期交付土地决定书>催告书》规定的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市自然资源局浑南分局或市自然资源局沈抚分局负责依法申请法院执行。
21.街道办事处、区司法局应配合市自然资源局浑南分局、市自然资源局沈抚分局开展此项工作中有关送达、调查笔录、听证、行政诉讼等履行法定程序期间的事宜。
22.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的,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作出的准予强制执行裁定要求,组织实施强制执行。
四、责任追究
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街道办事处、驻区有关单位因未按本实施细则履行相应职责,导致征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由区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予以责任追究。如遇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政策调整、突发事件或区政府另有规定等特殊因素影响征收工作无法进行的,不予责任追究。
附件:1.房屋(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初步意见
2.协调会结果报告单
3. 房屋(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最终意见书
4.房屋(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最终意见审核会签单
5.责令交付土地申请书
6.申请材料清单
7.交付土地通知书
8.责令限期交付土地决定书
9.《责令限期交付土地决定书》催告书
附件1
房屋(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初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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