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农合〔2020〕88号)《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开展乡村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沈自然资发〔202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为总则。着力建立“区主导、街道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乡村地区规划及土地管理工作。区城市建设局负责指导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要协调各相关部门,建立集规划、审批、监管等职能于一体的综合管理机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要依法依规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村规民约,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部分为申请条件。农村村民(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在村级组织内以户为单位申请使用宅基地。
第三部分为规划及用地管理。农村村民住宅项目建筑屋脊高度不宜超过12米,建筑层数不宜超过3层,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人均耕地超过六百六十七(含六百六十七)平方米的村,每户不得超过三百平方米;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下的村,每户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三、审查程序
一是农村村民需要宅基地新建住宅或在原宅基地翻建、改扩建住宅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
二是村级组织收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涉及相邻关系的)。
三是街道办事处对初审符合要求的,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协调组织本级农业、城管等部门负责人员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
四是街道办事处现场勘察后,将基本信息录入沈阳市“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共享平台,提请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分局进行审查,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五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审批等。
解读单位:沈阳市浑南区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代明
联系电话:83786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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