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建立和实行备案托育机构公示制度,旨在规范行业健康发展,落实部门监管职责,主动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
三、 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公示本辖区备案托育机构的主体,公示范围为本辖区通过备案的托育机构。
四、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托育机构名称、 负责人姓名、机构地址、机构性质、机构类型、编班类型、托位数、联系人、联系方式、是否提供餐饮服务和通过备案时间等。
五、 备案托育机构公示应通过属地政府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官方网站、公众微信号等途径渠道进行公示,且应在一个月内完成。
六、公示托育机构主要信息内容发生变更后,公示主体应及时进行调整变更。
七、公示主体应同时公布咨询以及投诉举报电话、联系人等信息。
八、 各区、县(市)公示情况每半年要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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