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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浑南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学前教育机构行政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沈浑南政办发〔2018〕12号

稿源: 浑南区政府网 2018-02-26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市直驻区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现将《浑南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学前教育机构行政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2月23日


浑南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学前教育机构行政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沈阳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生工作的意见》(沈委发〔2014〕8号)精神,做好我区各类学前教育机构的行政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促进学前教育工作健康发展,本着尊重历史与创新发展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沈阳市学前教育条例》及《沈阳市教育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沈阳市幼儿园审批办法的通知》(沈教发〔2013〕35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实施意见》(沈政发〔2013〕43号)等文件要求制定,在部分领域开展了创新尝试。

第三条 本办法依托浑南区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贯彻实施,通过进一步明确组织机构、组成单位及工作职责,共同做好各类学前教育机构行政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于办学场地面积在300㎡-900㎡之间、已开办未审批且符合小规模幼儿园要求的,按照《沈阳市教育局等九部门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小规模幼儿园暂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沈教发〔2012〕143号)相关要求进行审核,合格后履行行政审批手续。

第五条 对于三色花、北斗等一些办学场地面积在900㎡以上的幼儿园,由于多种原因不具备办理消防许可的条件,但是符合消防安全的技术规范要求,对此类幼儿园,区消防大队依法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并出具消防检查意见。区教育局凭消防检查意见,按照《沈阳市教育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沈阳市幼儿园审批办法的通知》(沈教发〔2013〕35号)相关要求,在满足下述三个条件前提下进行有条件审批:一是教育行政部门派驻优秀退休教师担任安全监督员,全程对幼儿园安全工作进行监管;二是消防部门每半年对幼儿园进行一次消防检查,出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出现消防隐患问题,立即停园整改;三是幼儿园须出具规范办园承诺。

第六条 对于办学场地面积在300㎡以下、已开办未审批的学前教育机构,设立浑南区学前儿童临时看护点,出台《浑南区学前儿童临时看护点管理办法》,由办学机构所在街道办事处认定,符合幼儿临时看护点要求的进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 对于安全隐患无法整改到位的已开办无证园所和不具备举办幼儿临时看护点条件的学前教育机构,由区教育局会同相关部门下达停止办园通知书。对于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停办的,区教育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后实施。区教育局负责按照就近、安全的原则制定分流方案,设定幼儿分流时间表,对家长及时做好宣传稳定工作,妥善将幼儿分流安置到位。

第八条 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提高工作认识,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动态监管,建立起分工负责、上下联动、主动作为、齐抓共管的工作推进和保障机制,共同促进我区学前教育稳定健康发展。

第九条 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紧密配合,采取有效措施,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严格控制新增未经审批(备案)的幼儿园(学前教育机构)。

第十条 在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出现与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情况,对相关学前教育机构立即停止审批,无条件收回办园许可。

本办法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

1.浑南区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

2.浑南区学前儿童临时看护点管理办法

3.浑南区学前儿童临时看护点备案表


附件1:浑南区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办好学前教育”的工作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依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实施意见》(沈政发〔2013〕43号)中关于“各区县政府要建立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合力”的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对我区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修订如下。

一、联席会议组织机构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区教育局、区教育督导室、区编委办、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卫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规划分局、区妇联、区残联、区消防大队等相关部门以及各街道办事处。

联席会议组长由区人民政府主管教育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教育局局长、区教育督导室主任和区政府办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各成员单位主管领导担任。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教育局主管学前教育副局长担任。

二、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职责

(一)联席会议职责

1.组织推动和督促学前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落实。

2.审议全区学前教育的相关政策措施和总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和推进全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

3.研究学前教育发展的相关政策,提出加快全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建议。

4.定期研究、统筹协调和着力解决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监督和指导各有关部门落实责任,部署阶段性工作。

5.通报学前教育工作情况,研究其他相关问题。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

1.负责推进全区学前教育具体工作,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全区学前教育工作。

2.组织拟定全区学前教育总体发展规划,拟定有关全区学前教育规范性文件(草案),提交联席会议研究审议。

3.安排联席会议的议程及相关事项,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督办落实会议议定事项。

4.制定联席会议工作计划,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5.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事项。

6.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并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提出意见。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区教育局负责贯彻学前教育的方针、政策,拟定有关文件、制度和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对各类学前教育机构的业务指导,制定相关标准并进行审批,加强对师资队伍的管理和培训。

区教育督导室负责对各成员单位完成相关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督导评估。

区编委办负责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并指导教育部门落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的核定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将学前教育纳入本区发展的总体规划,研究制定促进学前教育科学发展的政策措施;并负责各学前教育机构的收费管理,按规定进行收费备案。

区财政局负责按政策要求将学前教育奖补经费及幼儿园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落实实施,逐步加大对区域学前教育的投入,扶持学前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区人社局负责明确和落实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

区公安分局负责加强对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监督指导,指导幼儿园加强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整治、净化幼儿园周边治安环境。

区民政局负责对非营利性幼儿园进行“民非”登记,并进行年检及管理。

区卫计局负责制定幼儿园卫生保健的规章制度;对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对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的培训及0-6岁婴幼儿家长进行保健、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知识的培训。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在学前教育机构行政主管部门核名后,对学前教育机构食堂依法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对其食品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实施备案管理的学前教育机构在主管部门备案前对其食品经营活动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通过评估后主管部门方可予以备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实施备案管理的学前教育机构的食品经营活动采取相应的备案管理办法。

区规划分局负责指导相关部门统筹安排幼儿园建设用地,并监管建设用地的使用情况;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并监督指导幼儿园建设规划的执行。

区妇联负责关注学前阶段儿童的受教育和健康情况,提高儿童受教育率。

区残联负责做好残疾幼儿的登记和统计工作,指导残疾幼儿的康复工作,并对残疾幼儿提供生活和教育补助。

区消防大队负责对幼儿园的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幼儿园做好消防宣传、教育。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民办小规模幼儿园的初审及学前儿童临时看护点的备案工作;做好各级各类幼儿园的安全监管工作;做好辖区内适龄幼儿受教育情况的调研及统计,提高辖区内幼儿入园率;向辖区内家长进行科学育儿宣传及指导,提高家长科学育儿水平。

四、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一)全体成员会议

1.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拟定。

2.各成员单位应在每年11月底向办公室提交学前教育年度工作报告,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形成全区学前教育年度工作报告。

3.联席会议的决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经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同意后印发至各成员单位。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负责、具体落实。

4.各成员单位要主动研究解决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问题,并与成员单位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

(二)专题联席会议

1.如遇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可以临时召开专题性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其他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2.提出专题性会议的成员单位,应负责做好会议内容的准备工作,并协调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题后通知各成员单位。

3.专题联席会议纪要由提议成员单位负责起草,由组长签发,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会议决议的事项,必要时按照联席会议办公室通知提交书面材料。


附件2:浑南区学前儿童临时看护点管理办法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41号)精神,适应我区适龄儿童接受看护的需求,规范学前教育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沈阳市学前教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学前儿童临时看护点(以下简称“看护点”)是指本管理办法印发之日起已经开办的,规模较小,办园条件达不到《辽宁省小规模幼儿园暂行管理规定(试行)》中所规定的幼儿园设置的基本标准,规模较小、接收人数较少的适龄儿童看护场所。

二、基本要求

(一)园舍要求

1.看护点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满足学前儿童基本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的条件。

2.利用民用建筑开办的看护点,应设置在首层,不得设在简易建筑物、违章建筑物、地下、半地下建筑物内,安全通道设置合理。

3.应配备活动室、寝室、厨房、儿童厕所等用房,房间应有良好的建筑朝向、日照和通风;户外有安全、平整、清洁的活动场地,活动场所及周边环境无安全隐患。

4.看护点活动室生均使用面积应不低于1.5平方米,若活动室与寝室共用的,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看护点建筑面积不少于90平方米。

(二)设施设备要求

1.配备符合要求的消防、安全防卫设备;电器设备、房屋设备应符合消防、安全标准,保证设施正常有效。

2.设施设备应环保无毒、坚固耐用、光滑无棱角,且安全摆放;配备数量充足、符合学前儿童年龄特点的玩教具、图书、游戏材料等,人均5件(册)以上。

3.配备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区域。粗加工区和餐用具清洗消毒区、切配区和烹饪区、备餐区和面食制作区可合并设置。各区域有明显标识;食品原辅料应设置专库或专区、专柜储存;更衣区可设置在用餐场所独立区域内;清洁工具专区存放;各场所均应设在室内;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两个以上功能区合并设置的应错开时间使用,不可同时加工或制作,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食品处理区应与就餐场所有效隔离。最大供餐人数按厨房实际使用面积核定,每平方米厨房面积核定供餐人数最多不超过8人;食品处理区及就餐场所内不得设置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不得饲养宠物;就餐场所内设置厕所的,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其出口附近应当设置洗手、消毒、烘干设施。食品处理区内不得设置厕所。

4.配备儿童厕所,设有不少于2个儿童蹲位,具备流动水洗手设备、通风照明条件;配备常用的消毒药物和消毒设备。

5.看护点配备全覆盖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并实时监控,监控视频记录存储不少于30天。

(三)人员要求

1.举办者应当具有高中及其以上学历,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非本市户籍的个人举办者,应持有合法居留证明。

2.看护点应配备与保教相适应的看护人员、专(兼)职的卫生保健人员、炊事员、安保人员等;看护点工作人员的年龄原则上不应超过55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无犯罪记录;看护人员与幼儿比例应控制在1:15之内。

3.看护人员应当具有高中及其以上学历,须接受过幼儿保育培训后上岗;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当地教育部门、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炊事员、安保人员应定期参加相关主管部门开展的业务技能培训。

4.工作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且每年定期体检;凡患有传染病者、精神病患者或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看护点工作。

(四)安全卫生要求

1.举办者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制定火灾、外来暴力侵害事件、食品卫生事故、自然灾害事故、传染病等方面的应急预案;定期检查液化气、电、水、玩具等设施设备;定期对电器设备进行维修、保养;无违章用水、用火、用电现象。

2.看护点应定期对儿童进行健康检查。儿童入看护点须持有预防接种证和健康体检证明。严格执行每日晨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制度,做好因病缺席病因追查记录和传染病登记报告。

3.上班期间看护点带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儿童活动、午睡等环节都应看护有人员看护,保证看护工作无盲点。

4.看护点应定期对室内外环境及儿童用品、玩具进行消毒;每日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明确专人管理食品采购、运输、储存、加工、留样、餐具消毒等,操作卫生规范。

5.看护点应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出租方、举办方共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管理责任。看护点应严格执行幼儿接送制度,保证幼儿接送安全,不得配有接送儿童的园车。

(五)保育教育要求

1.看护点应认真贯彻执行《幼儿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文件精神,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科学安排和组织幼儿一日活动,教育内容、形式和方法应符合幼儿年龄特点。

2.看护点应加强看护人员队伍建设,积极参加各种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看护人员看护水平。

3.看护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社会公德,不得以任何方式体罚或变相体罚、虐待幼儿。

(六)其他要求

1.看护点可根据家长的不同需求,可采取全日制、半日制和计时制等灵活多样的收托形式,不得采用寄宿制。

2.看护点的名称须规范,应命名为“XX学前儿童临时看护点”,不得擅自用“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名称命名及招生。

3.看护点自行开餐的厨房要符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不具备独立供餐的条件的可由具有餐饮服务资质的配餐公司统一配餐。

4.看护点应以入园须知或协议等方式与家长明确双方的具体权利与义务。

5.看护点的收费应当不高于沈阳市民办普惠性幼儿园收费标准,并严格收费制度,建立收支账目,实行收费公示,不得以任何方式乱收费。

三、管理要求

(一)备案工作

按照“安全第一、逐年规范、扶持提升”的原则,看护点应由各所属街道在2018年6月1日前实行一次性备案,备案后原则上不再新增;看护点实行年备案制度,未取得有效备案的,不得举办。

各街道办事处在受理举办者备案申请后,应进行核查,符合要求予以备案设立,填写《浑南区学前儿童临时看护点备案表》(见附件3),并将备案结果抄报相关部门。

举办者应提供如下备案材料:(1)拟办看护点的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看护点名称与地址、规模、条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举办者基本情况及资格证明文件;(3)拟任看护人员、保健人员、工作人员资格证明及健康证明;(4) 拟办看护点的场地证明。利用自有场地举办者应当提交房产证明;租赁场地举办者应当提交出租方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备案证明;(5)举办者利用民用建筑在居民区开办的,须提交社区、物业(或业委会)及周边居民相关同意证明;(6)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二)职责分工

坚持实行以街道为主,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建立街道、教育、公安、卫生、市场监督等部门联合管理机制,加强对看护点的监管,切实形成工作合力。

街道办事处是看护点的责任主体,应合理规划看护点的布局,全面掌控辖区内看护点数量及安全状况,负责看护点的备案、日常管理和监督。

区教育行政部门是看护点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看护点日常保教活动的业务指导,协同街道加强对看护点常规工作的检查和监督,指导街道做好看护点的备案、管理等工作,对举办者、看护人员等进行相关的职业技能培训。

区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看护点及周边环境的安全稳定,指导辖区派出所加强看护点周边的治安巡逻,处理紧急突发情况。区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看护点的消防安全检查,监督看护点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区卫生部门负责辖区内看护点的卫生保健业务指导,加强对看护点的消毒隔离及传染病预防等工作的指导与检查,监督看护点做好工作人员持健康证上岗及定期体检,幼儿健康体检及入看护点查验预防接种证等工作。

区发改部门负责做好看护点限价、收费备案、公示工作,并加强对看护点的日常收费管理,规范其收费行为。

区市场监督部门负责对实施备案管理的看护点在主管部门备案前对其食品经营活动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通过评估后主管部门方可予以备案,市场局对实施备案管理的看护点的食品经营活动采取相应的备案管理办法。

(三)监管与退出机制

各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执行备案制度和年检制度。街道要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不定期抽查、定期检查和年度检查工作,对看护点的安全卫生、人员资质等进行管理和监督,促进其提高办学质量。对年检不合格的看护点,要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期间不得招收幼儿。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取缔。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附件3:浑南区学前儿童临时看护点备案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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