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浑南政办发〔2020〕22号
沈浑南政办发〔2020〕22号
浑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浑南区畜禽禁养区限养区畜禽圈舍补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浑南区畜禽禁养区限养区畜禽圈舍补偿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浑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浑南区畜禽禁养区限养区畜禽圈舍补偿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区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浑南区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我区划定了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对该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户)进行了关停。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的通知》(辽政办电〔2016〕6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需对关停的畜禽养殖场(户)给予一定补偿。为推进补偿工作有效落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偿范围
浑南区辖区内已经被禁、限养的规模养殖场和专业户。
二、补偿内容
畜禽养殖圈舍及其附属养殖设施设备。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1.在禁养区内,对手续齐全或符合要求的规模养殖场、专业户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依据第三方评估结果核定。
2.禁养区内的规模养殖场、专业户,如认为未来有被征收可能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选择等待后期征收补偿,也可选择此次禁养补偿,但二者不可兼得。
3.限养区内的规模养殖场、专业户,同意彻底禁养的,将执行禁养补偿政策;或可经区环保部门按照恢复生产审批流程审核批准后恢复生产,但不再进行补偿。
4.禁、限养区的散养户,不予补偿。
以上方式中执行禁养补偿的相关畜禽圈舍,在街道办事处的监督下,由规模养殖场、专业户自行拆除,拆除后发放补偿款。
四、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各相关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工作原则,负责本次禁、限养区畜禽圈舍补偿工作的实施,对辖区内已禁、限养的规模养殖场、专业户进行调查摸底、审核手续、建立台账、补偿资金的申请发放工作,以及复养户条件认定、资格审核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统计备案、政策指导、跟踪督办等工作。
浑南生态环境分局和沈抚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禁养区、限养区认定,对限养区内有意愿复工养殖的规模养殖场、专业户,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街道办事处、区农业农村局同意后,由区环保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复养。
区城市更新局负责统一聘请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补偿款。
市自然资源局浑南分局和市自然资源局沈抚分局负责对已关停和拟复工养殖的规模养殖场、专业户场地的土地性质认定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本次补偿资金的拨付。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本次补偿工作进展情况的督查督办。
五、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摸底调查阶段(2020年5月16日——6月30日)。对全区所有禁限养区内关停的规模养殖场、专业户进行摸底调查,明确补偿户数,审核相关手续,建立一户一册一档工作台账。
第二阶段,具体实施阶段(2020年7月1日——12月31日)。聘请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依照本实施方案,对符合要求的畜禽圈舍等设施开展评估工作。街道办事处根据评估进度,分阶段、分步骤开展工作,向区财政部门申请审核补偿资金,及时发放补偿款。相关单位对拟复养的规模养殖场、专业户相关手续进行审核备案。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为推进此项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区政府决定成立浑南区畜禽禁养圈舍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如下:
组 长:
王立勋 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负责区政府日常工作)
副组长:
黄宇光 区政府副区长
王铁兵 区政府副区长
王德军 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
李东野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党若龙 区信访局局长
夏国红 区财政局局长
魏春巍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张 鹰 区城市更新局局长
裴世涵 市自然资源局浑南分局局长
聂 焱 市自然资源局沈抚分局局长
刘 景 浑南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张朝辉 沈抚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刘 杰 站东街道办事处主任
穆永强 五三街道办事处主任
周大伟 东湖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前防 白塔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忠伟 桃仙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 明 李相街道办事处主任
姜忠勋 王滨街道办事处主任
林 郁 高坎街道办事处主任
刘海军 满堂街道办事处主任
张忠凯 祝家街道办事处主任
2.明确工作责任。禁限养区规模养殖场、专业户圈舍补偿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各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区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既要做到坚定不移完成任务,又要化解矛盾、确保稳定。区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配合、强化措施,确保补偿工作顺利开展。
3.严肃工作纪律。各街道办事处要精心组织、严明纪律、采取有力措施,严格按照补偿工作要求,精准核实相关数据,力求公平公正,对擅自改编补偿范围和标准、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问责。区政府督查部门每月将对各街道办事处补偿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目标任务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其限期整改。
此方案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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