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浑南政办发〔2019〕21号
沈浑南政办发〔2019〕21号
关于印发浑南区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实施暂行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现将《浑南区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实施暂行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4月24日
浑南区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实施暂行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我区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参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沈阳市财政局印发<沈阳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参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区政府以所有者的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政府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 国有资本收益实行预算管理,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专项用于预算指定用途。
第五条 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工作,由区国资局和区财政局共同负责。区国资局及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及收支管理;区财政局负责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监缴入库和资金管理。
第二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六条 区国资局和企业主管部门应督促企业按照《国有资产法》《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章程》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并依法参与企业利润分配决策。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确定利润分配方案。
第七条 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实施利润分配时,国有资本产权代表(或授权代表)应将企业分配方案上报区国资局或主管部门,并按区国资局或主管部门研究确定的意见,依法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会议上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八条 企业应如实填写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申报,附送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企业应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据实申报,附送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企业应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根据产(股)权转让价格,据实申报,附送产(股)权转让的批复文件及合同、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入,由管理人或者清算组在编制清算报告后,据实申报,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申报,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九条 区国资局所出资或监管企业向区国资局申报,其他企业向主管部门申报,由区国资局汇总后,报送区财政局。
第十条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凡未编制或未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按其所属盈利企业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数进行申报。
企业计算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不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
第十一条 企业上缴年度净利润的比例为30%
第十二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对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第十三条 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核定:
(一)应交利润,根据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应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缴比例全额上缴;
对审计中调整以前年度利润事项,应在计算上缴利润时,予以追溯调整;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核定,全额上缴;
(三)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核定,全额上缴;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管理人或者清算组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核定,全额上缴;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
第十四条 企业因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缴利润的,需经区国资委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三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
第十五条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使用政府收入分类科目中“非税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款级下相应的项、目级科目。
第十六条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区国资局和企业主管部门在收到所出资或管理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应材料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区财政局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二)区国资局依据区财政局复核意见向所监管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
(三)企业依据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及“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各企业按照财政非税收入缴款程序,将实现的收益直接上缴国库。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对企业及有关直接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申报、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由区国资局或企业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未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经调查核实后,予以通报和相应处罚,并按迟延时间向企业加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资金占用费。对隐瞒、截留、挪用或坐支应缴国有资本收益的,应在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及薪酬核定时,视具体情况核减直至取消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
第十八条 对区属企业欠缴国有资本收益,区国资局和企业主管部门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缴。
第十九条 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对渎职、弄虚作假造成侵害国有资本收益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区属各企业可根据本措施,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内部具体制度,并报区国资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东陵区(浑南区)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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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浑南区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利、股息)申报表.xlsx
3.
浑南区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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