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浑南政办发〔2021〕28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沈阳高新区)有关部门、市直驻区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浑南区金融重点支持企业白名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浑南区金融重点支持企业白名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优化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融资环境,拟建立浑南区金融重点支持企业(以下简称“白名单”)制度,“白名单”分为债权投资“白名单”和股权投资“白名单”两部分。
第二条 “白名单”主要为银行、股权投资基金等金融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精准金融服务,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提供参考依据。
第三条 “白名单”企业每年由区金融发展局发布。
第二章 企业条件
第四条 债权投资“白名单”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浑南区登记注册、符合浑南区产业政策的规上、限上企业。
2.在浑南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及“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获省科技厅认定的“独角兽”“瞪羚”“雏鹰”企业。
3.上一年度获得或继续维持有效状态的省级及省级以上认定、资质、示范、表彰等企业。
4.产业带动能力强、经济效益高、发展前景好、信用记录优的创新型或高成长企业。
第五条 纳入股权投资“白名单”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浑南区内注册且实地经营,企业管理团队稳定,财务制度健全,实行独立核算。
2.企业表现出成长速度快、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的特点,并有较强的股权融资和上市意愿。
在满足以上条件的基础上,达到以下条件之一即可: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奖励。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国家级或省部级研发机构。
4.注册时间5年内,上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万元(含);注册时间5年以上,上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元(含)。
5.企业曾一次性获得风险投资100万元(含)以上。
第六条 凡不符合浑南区产业政策、金融政策、环保政策以及在国家信用信息系统、征信系统等信用信息平台有不良记录的企业,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不得推荐进入“白名单”。
第七条 “白名单”企业评价程序:
1.企业可对照本办法自主评价,向区行业主管部门发起申请。区市场监管局、区工信局、区发改局、区商务局、沈阳高新区各产业促进办对申报企业进行形式审查,并出具推荐意见。
2.区金融发展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进行信用信息和征信查询、审核。
3.区金融发展局对拟入选“白名单”的企业进行公示。
4.区金融发展局正式发布年度“白名单”。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八条 金融支持“白名单”企业的具体措施:
1.对纳入债权投资“白名单”的企业,可优先申请区金融部门与沈阳市科技融资担保公司等担保机构及多家银行共同开发的各类贷款产品和纯信用类贷款品种,区风险资金池将给予10%的风险代偿。
2.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对纳入债权“白名单”的企业主动开展每季度2次上门服务,为企业提供精准化的金融服务。银行类金融机构将安排专门的服务团队提供“一对一”服务,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建立绿色审批通道等方式,优化融资服务流程。区金融部门每月将跟进企业融资过程,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在获取金融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进入“白名单”企业,可优先参加浑南区召开的银企对接会和各类金融活动,区金融发展局不定期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荐企业信息,向企业推送各类金融产品信息。
3.对纳入股权投资“白名单”的企业,区金融部门每季度将组织2次上门走访,联合沈阳盛京基金小镇组织各类股权投资机构为企业提供股权融资、企业并购、上市辅导等多元化金融服务。通过资本平台,为企业在利用金融市场提升产业技术、扩充人才团队、增加管理经验、拓宽销售渠道等方面提供全要素、全生命周期帮助。同时支持企业走向资本市场,指导企业开展上市、发债、并购等各类金融业务,助推中小企业实现更高水平发展。对股权投资“白名单”企业进行初创期、种子期天使投资的投资机构,如出现风险,按照40%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补偿最高限额不超过200万元。
4.对纳入股权投资“白名单”的企业,可优先参加浑南区金融部门组织召开的每月2次银企对接会、每月1次企业路演,区金融部门将“白名单”企业融资需求精准推介给各类金融机构,让更多优质企业进入金融机构视野,加深对企业的了解,畅通企业融资渠道,全力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
第九条 “白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白名单”每年调整一次。凡“白名单”内企业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金融政策,失信行为等情形,及时将其移出“白名单”。
第十条 区内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联动沟通,共同为金融支持“白名单”企业做好协调服务,积极探索产业与金融良性互动,实现互利共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金融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更多精彩内容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浑南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