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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浑南区风险补偿基金项下“驿站贷”金融产品工作方案的通知

沈浑南政办发〔2025〕7号

稿源: 浑南区政府网 2025-12-25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市直驻区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浑南区风险补偿基金项下“驿站贷”金融产品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浑南区风险补偿基金项下“驿站贷”金融产品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科技(普惠)金融服务,改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浑南区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力度,促进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助力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慢的问题,根据《浑南区科技(普惠)金融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工作内容

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对浑南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进一步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构建区域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工作体系,不断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力度,为浑南区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提供金融保障。

(一)产品介绍

在浑南区科技(普惠)金融风险补偿基金项下推出“驿站贷”子产品,为区域内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低门槛、低成本、高效率的信贷支持。“驿站贷”依托“辽宁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化管理。

1.支持对象:“驿站贷”仅限于支持在浑南区注册,并纳入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管理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对于借款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在贷款授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驿站贷”不予支持:当期有逾期贷款未偿还;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环评信用等级结果为红色(含)以下;纳税信用评级D级。

2.贷款额度:“驿站贷”单户贷款额度不高于300万元。申请本次贷款时,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科技(普惠)金融风险补偿基金专班(以下简称专班)根据区内风险补偿基金规模、不良贷款情况等,动态确定“驿站贷”年度投放额度,并通过协议予以明确。

3.贷款期限:“驿站贷”为1年期(含)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

4.贷款利率:“驿站贷”支持的贷款应执行优惠贷款利率,一般不高于贷款发放时适用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个基点。

5.担保方式:“驿站贷”原则上通过信用方式投放,无需抵押、担保或者第三方保证,企业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夫妻双方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作银行不得另外收取保证金、融资手续费等任何费用。

6.产品期限:“驿站贷”专项产品存续期3年,实施年度成效评估工作,重点评估贷款投放规模、支持企业数量、融资成本、审贷效率、不良贷款率等。

(二)设立备选企业库机制

备选企业库建设由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牵头,与行业主管部门等建立联动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相关企业划类口径,结合产品需要,及时提供项目数据信息,并由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提供系统支持。建立入库企业定期信息更新和信用评价机制。

(三)风险共担机制

浑南区科技(普惠)金融风险补偿基金与合作银行实行贷款风险共担机制。对于“驿站贷”产品,贷款逾期并符合补偿条件的,风险补偿基金承担80%的贷款本金损失风险,合作银行承担20%的贷款本金损失风险和全部利息损失风险。

对于不符合《浑南区科技(普惠)金融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设定条件下的贷款,出现不良的,风险补偿基金不予补偿,由相关银行自行承担不良贷款损失。

“驿站贷”应由借款企业用于其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归还借款企业其他债务,不得用于金融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不得用于投资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

风险补偿计算依据以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中登记备案的“驿站贷”业务数据为准。

二、业务流程

(一)优选合作银行

“驿站贷”产品定向配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在高新区设立的全省首家金融服务驿站,合作银行由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与浑南区人民政府共同确定,优选有科技金融工作基础、有专门业务管理机构、有特殊优惠信贷政策的银行开展业务。有合作意向的全国性银行应由一级分支机构提交申请,地方法人银行应由总行提交申请。

(二)明确“驿站贷”申请、备案流程

1.企业申请“驿站贷”须通过辽宁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完成数字化确认,同一家企业每次只能申请一笔“驿站贷”,不得跨银行同时申请多笔和跨产品申请。

2.合作银行独立开展贷款审批工作。鼓励合作银行积极利用科创积分等新型评价手段开展相关业务。

3.合作银行发放贷款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上传到辽宁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完成“驿站贷”备案。

4.合作银行负责“驿站贷”贷后管理。合作银行对符合“驿站贷”支持条件的企业可开展续贷,鼓励“无还本续贷”。单次续贷期限为一年以内。

(三)明确不良贷款风险补偿流程

1.“驿站贷”的风险补偿。符合风险补偿条件的合作银行提交申请,由风险补偿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初审,汇总后每半年报专班办公室。专班办公室复审后,提报专班会议审议。审议通过的,由专班办公室给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出具批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拨付相关风险补偿资金。风险补偿申请、审核、拨付过程中的相关资料由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存档管理,电子文件上传至辽宁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金融服务站专版。

2.合作银行应合理利用风险补偿基金,降低“驿站贷”不良率,并做好逾期贷款的追偿工作。对逾期贷款合理甄别逾期原因,纾解借款企业困难,避免盲目抽贷。

3.合作银行对于通过追偿、批量转让等方式收回的资金,先用于扣除已支付的相关诉讼费用后,按照规定的风险补偿比例及时清算,并在2个月内将回收资金返还至风险补偿基金账户。合作银行需将上述追偿、处置、返还情况提前报告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由专班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4.合作银行和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分别设立“驿站贷”风险补偿工作台账,如实记录并定期核对不良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拨付、追偿进展、追偿资金清算分配及返还等事项。

三、职责分工

区财政局职责:筹措安排风险补偿基金,并参与“驿站贷”年度成效评估工作。

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职责:负责风险补偿基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牵头组织开展风险补偿基金年度成效评估工作,积极争取省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营管部、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辽宁监管局等部门对风险补偿基金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解决风险补偿基金运行中的重大事项。

区行业主管部门(区科技局、区工信局等)职责:结合产业科技发展需求,提出风险补偿基金项下专项金融产品设立建议。配合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建立备选企业库,并实施动态更新。对

“驿站贷”专项产品进行宣传推广。

区司法局职责:开展与风险补偿基金相关的各类政策、协议文本等要件的合法性审核,提供法律支持。

区政府国资局职责:落实国资管理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产业发展母基金投资、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等。

合作银行职责:建立健全“驿站贷”工作机制。自主开展贷款审批、发放等全流程管理。将贷款数据及时录入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加强贷后管理,如实申报风险补偿。做好不良贷款追偿、风险处置和追偿资金清算返还工作。定期向专班报告“驿站贷”业务开展、贷款风险等情况。

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职责:承担风险补偿基金日常管理职责,对风险补偿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对风险补偿申请进行核查,按流程审核拨付风险补偿基金。建立风险补偿基金工作台账,核算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与合作银行做好对账工作。跟踪风险补偿后形成的债权的追偿和处置。在专班指导下,具体落实风险补偿基金项下金融产品的年度成效评估工作。定期提报基金年度运行和财务情况。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风险管控

各合作银行应优化工作流程,加强风险控制。动态统计不良贷款情况,并录入融资信用服务平台金融服务驿站专版。合作银行逾期90天以上的“驿站贷”不良贷款(不包括已采取核销、批量转让等方式处置的不良贷款)占全部“驿站贷”贷款余额(即“不良率”)达到4%的,及时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报告,并暂停新增贷款投放。在贷款投放初期(一年内),给予一定容忍度,即合作银行逾期率首次达到10%后,其全部“驿站贷”贷款余额的30%可用于在贷业务续贷。前述续贷额度内,逾期率降至10%以下的,可恢复新增贷款投放。

设置4%的风险补偿率上限,“驿站贷”合作期风险补偿率超过4%的,风险补偿基金对于超过部分不予风险补偿,超过部分不良贷款损失由合作银行自行承担。“驿站贷”合作期风险补偿率=累计风险补偿金额/承担补偿责任的累计贷款年化本金。承担补偿责任的累计贷款年化本金=Σ(单笔贷款本金×贷款天数/365×对应风险补偿比例)。

(二)实施效果评估

由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会同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适时组织开展“驿站贷”质效评估,重点评估贷款投放规模、支持企业数量、加权平均贷款利率、首贷户占比、不良贷款率、审贷效率、信息填报及时性准确性等方面情况。

(三)加强信息化管理

依托辽宁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对合作银行产品发布、企业贷款申请、融资对接、风险补偿等实施线上管理。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浑南区科技(普惠)金融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及有关合作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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