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浑南政发〔2020〕12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浑南区进一步强化稳就业工作举措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浑南区人民政府
2020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浑南区进一步强化稳就业工作举措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20〕9号)指示精神,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工作要求,结合浑南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全力做好我区稳就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把稳就业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强化底线思维,实施好就业优先政策,减负、稳岗、扩就业多措并举,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就业影响,突出重点、精准施策,统筹推进全区就业工作。
二、实施就业优先政策
(一)把促进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先目标。扎实做好稳就业工作,积极落实好保就业任务,集中人力、物力、财力保持就业局势基本稳定。各项政策要优先支持就业,产业、财税、教育、就业等政策要围绕稳就业、保就业综合发力。在企业复工复产、环境治理、城市整治、债务清理、企业关停并转等工作中,要把握好力度、节奏和社会承受度,将保市场经营主体、保劳动者权益和再就业安排做在前面,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就业的冲击。(责任单位:沈阳高新区,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教育局、浑南区税务局、高新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商务局、各街道办事处)
三、支持企业发展稳定就业岗位
(二)落实好稳岗返还政策。根据要求适当放宽稳岗返还政策认定标准,对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不超过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疫情防控期间申请稳岗返还和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时,将中小微企业裁员率由我市2019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2.94%放宽到不高于5.5%,对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其他企业的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低于3.62%。疫情结束后,稳岗返还裁员率按2.94%的标准执行。继续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疫情防控期间,根据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和收支情况,适当提高普通稳岗返还标准,最高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
(三)落实好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保障性金融政策服务力度,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创业孵化示范载体推荐免担保机制。减免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不包括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享受免征政策的企业应按月据实正常申报,并足额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由于疫情影响,致使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累计亏损且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的,或受疫情影响3个月仍未恢复正常生产经营且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可按有关规定对应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减免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可顺延。被认定为创业带头人的个体工商户,可享受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实施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及新开工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2020年3月18日起至6月30日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暂缓缴存,此期间内已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予以返还,符合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免缴存条件的,按照《沈阳市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沈委发〔2019〕2号)执行。(责任单位: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四)落实好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支持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对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相关情况,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责任单位:沈阳高新区企业服务办、区人社局、区总工会、区国资局)
(五)落实好扩大企业吸纳就业规模工作。继续深入驻区企业,挖掘就业岗位,通过补贴政策,引导企业提供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大力扶持新业态发展,开发多种新型就业模式,发挥好第三产业以及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不断拓展就业新空间。企业录用高校毕业生,可获得一次性用工补助,标准为1000元/人。通过新闻媒体、工作群对政策进行推广,在我区办事大厅人才窗口发放《政策清单》,鼓励企业掌握政策、运用政策,增强企业吸纳就业意愿。(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四、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六)落实好实名制精准服务工作。建立高校毕业生实名制就业信息数据库,实现区、街道、社区三级全覆盖,依托街道、社区就业服务平台,对2020年毕业生逐个摸底,实行登记造册,了解毕业生专业特点及就业意向,提供实名制精准服务。开展一次职业指导,提供一份政策清单,发放一本就业服务手册,在社区设立招聘信息发布专栏,实现零距离对接。(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七)落实好深入高校迎前服务。开展进校园创业指导活动。为大学生量身定制并发放5000份纸质版及电子版《政策清单》,召开5场线上线下政策解读会,进行政策宣传和解读,搭建校企合作平台,开展订单式就业模式,实现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进行无缝对接,帮助毕业生尽快就业。与全市高校同步同期开展13场网络招聘会,运用微信、微博等网络载体,将毕业生数据库与用人岗位数据库进行对接,实现招聘信息联动、供需精准匹配。(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八)落实好就业见习工作。给予驻沈院校湖北籍2020届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将2020届、2021届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实习生纳入就业见习补贴范围,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距见习协议确定,见习期不足1/3时,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全部期限见习补贴,实施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全年力争落实见习岗位300个。(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九)落实好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岗位服务计划工作。计划招录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岗位100人。制定《浑南区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服务岗位人员考核激励办法》,经考核优秀的在岗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后,可以再延长服务三年。(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十)落实好《沈阳市浑南区(沈阳高新区)高校毕业生安居办法(暂行)》实施工作。加快吸引人才集聚,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进行统一配租,并给予租金补贴;为重点企业招录的毕业生群体和高端人才提供政府公寓和人才用房。(责任单位:区人社局、高新区企业服务办、区房产局、区财政局)
(十一)落实好“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工作。加大政府购买面向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事项工作力度,鼓励承接主体优先吸纳公益性岗位安置期满退出的高校毕业生,引导高校毕业生到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民生急需的教育、医疗、养老等领域,以及区域基层和重大工程、重大项目、中小微企业就业创业。(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五、引导农民工安全有序转移就业
(十二)落实好农民工工资安全保障工作。有序开展农民工“点对点”一站式返岗复工服务工作,督促项目单位落实“一金三制”管理,从源头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及时妥善处理农民工欠薪问题,为农民工群体就业保驾护航。(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城建局、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
(十三)落实好特色行业带动就业工作。支持特色养殖、精深加工、生态旅游等行业的工作开展。积极推进“王滨地瓜杂粮基地”等五大农业产业化生产基地建设,做大做强饲料、蔬菜、花卉、中草药等优势产业链,实现当地劳动力充分就业。强化招商引资,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支持本地蔬菜、畜产品等拉动产业化发展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新建或改造项目,推动冷链物流基地、配送中心建设,支持冷库和储藏窖初加工项目建设,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发挥我区“民宿”经济,打造4个“田园休闲+民宿”等农业休闲旅游精品示范项目,发展以大东北花卉产业园区为轴心辐射南井、新大地的花卉生产园区,引导和优先吸纳农村贫困劳动力和低收入群体就业,带动当地劳动者实现就近就业。(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城建局、各街道办事处)
六、加强就业援助保障就业
(十四)落实好失业登记管理工作。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可在户籍地或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失业登记申请可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受理,实现失业人员基本信息、求职意愿和就业服务全市共享。(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十五)落实好发放临时生活补助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发放临时生活补助。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落实低保渐退制度,对就业(含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以申请工商营业执照为准)获得稳定收入且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低保对象,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和低保边缘标准1.5倍以上的,持续保留原待遇6个月不变。(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
(十六)落实好发放失业补助金工作。疫情防控期间,为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参保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发放标准参照疫情防控期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95%执行,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不得同时发放。根据物价上涨情况,及时启动价格联动机制,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十七)落实好失业保险费率相关政策。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企业和个人各0.5%)的政策延长期限至2021年8月31日。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将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5%上调至90%,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上调至95%。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十八)落实好就业困难群体家庭兜底工作。加强帮扶力度,扩大就业政策宣传覆盖面,挖掘就业岗位。对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群体开展兜底安置公益性岗位工作,实现零就业家庭安置动态为零。继续做好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开展逐一排查,建立专门台账,根据就业需求,制定个性化求职就业方案,提供“一对一”指导和服务。对离校未就业人员在离校3个月内提供至少三次岗位对接援助,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发一批公益性岗位,实行公益性岗位兜低安置,确保有就业愿望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100%就业。(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十九)落实好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提高3至6个月临时性公益性岗位开发比例,建立公益性岗位申报评估和安置对象排序机制,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和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延长期满后各级政府确定仍需使用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和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继续安置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其他人员继续安置所需资金不允许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二十)落实好支持灵活就业工作。大力发展“小店经济”“夜经济”和“平台经济”,合理设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预留自由市场、摊点群等经营网点。鼓励平台企业放宽入驻条件、降低管理服务费,与平台就业人员针对行业计件工资单价、劳动定额标准等内容建立制度化、常态化沟通协商机制。支持劳动者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重点就业群体,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行动。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城乡户籍限制,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可按每人每月200元给予定额补贴,其中对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家庭成员、残疾人、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现役军人配偶随军后无工作的、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烈属等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余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一年时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补贴。平台就业人员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城管局、区执法分局、区总工会、各街道办事处)
七、优化技能培训提升
(二十一)落实好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依托我区有条件的企业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积极开展企业职工的岗位技能提升行动,力争2021年底前实现区内企业职工的全覆盖。积极针对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两后生、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残疾人、以及确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和培训需求、不具备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等重点群体,开展家政、面点、电工等工种的普惠制培训工作,增强城乡劳动力的就业竞争能力,使城乡劳动力实现技能稳定就业,为企业技能人才储备提供服务。适当放宽女性参加家政培训的年龄,进一步拓宽家政服务培训领域,增加大龄女工专业就业机率,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将20岁以下有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纳入劳动预备制培训政策范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卫健局(卫生健康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
八、推动创业带动就业
(二十二)落实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扩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覆盖范围,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为15%,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8%;小微企业首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第一年财政部门按照政策规定贷款利率100%给予贴息,第二年按照政策规定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超出中央、省贴息部分由市级承担。明确个人贷款身份界定,对优质创业项目和高校毕业生贷款免除反担保。(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金融发展局)
(二十三)落实好创业孵化载体建设工作。加大市“双创”示范基地、“双创”支撑平台项目和创业孵化载体建设力度,大力支持孵化载体市场化运营,按需提供精准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基地按实际支出的基本运营和公共服务等费用给予50%且不超过100万元/年的运营补助,在疫情防控期间为承租的创业主体减免租金的创业孵化基地(经市人社局认定的),给予减免租金总额50%(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或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对经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的由产业园区、行业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根据孵化设施、孵化能力及孵化成效等情况,按照年度投入建设经费的50%,择优给予20万元-10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责任单位:沈阳高新区科技发展办、区财政局、区人社局)
九、健全机制加强组织保障
(二十四)落实好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切实履行稳就业主体责任,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目标任务、工作责任、督促机制,统筹推进稳就业工作和规模性失业风险应对处置,压实促进就业工作责任。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增加就业。相关部门要跟踪应对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对就业的影响,对涉及企业关停并转的,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信息提供给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同步制定应对规模性失业的措施。(责任单位:沈阳高新区,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二十五)落实好防风险工作责任机制。明确“稳就业”防风险工作责任和督促落实机制,将“稳就业”纳入“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重点督促政策落实服务落地和重点群体就业、资金保障落实等情况。对履职不力、后果严重或影响恶劣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要完善加强预警稳定就业的应急预案体系,第一时间处置因规模性失业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处置过程中,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统筹不同群体就业需求,依法依规制定临时性应对措施。(责任单位:沈阳高新区,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二十六)落实好就业补助各项资金筹集工作。加大援企稳岗、鼓励就业创业、支持技能提升、保障基本生活等政策落实力度,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各项补贴及时发放到位。(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二十七)落实好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就业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引导企业坚定信心,帮助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劳动观、价值观。牢牢把握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主动权,做好舆情监测研判,建立重大舆情沟通协调和应急处置机制,消除误传误解,稳定社会预期。(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人社局、区文旅局、各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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