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浑南政发〔2021〕9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沈阳高新区)有关部门、市直驻区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浑南区(沈阳高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浑南区(沈阳高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
为吸引世界知名跨国公司、国内大企业大集团在浑南区(沈阳高新区)设立企业总部,支持本地优势企业走出去发展,培育壮大一批具备国际竞争力的总部企业,促进各类总部要素集聚,结合浑南区(沈阳高新区)总部经济发展现状,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政策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浑南区(沈阳高新区)注册、经营、纳税的总部企业,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
二、总部企业的认定标准
(一)总部型企业认定标准
总部型企业是指综合竞争能力强,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管理、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总部综合职能的企业。申请认定总部型企业须满足下列条件和标准之一。
1.符合浑南区(沈阳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并在浑南区(沈阳高新区)注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市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含),对其负有总部管理和服务职能(不含金融总部)。符合下列行业标准之一:
(1)农业类: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含)以上,上年度经济贡献1000万元(含)以上。
(2)工业和建筑业类: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含)以上,上年度经济贡献3000万元(含)以上。建筑业同时要求企业资质等级一级(含一级)以上。
(3)服务业类: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上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含)以上,上年度经济贡献1000万元(含)以上。
批发和零售业上年度营业收入20亿元(含)以上,上年度经济贡献3000万元(含)以上。
住宿和餐饮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5亿元(含)以上,上年度经济贡献1000万元(含)以上。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及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含)以上,上年度经济贡献600万元(含)以上。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及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含)以上,上年度经济贡献1000万元(含)以上。
2.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在沈设立的总部或区域总部,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在沈设立的总部或区域总部,且上年度经济贡献1000万元(含)以上。
3.集成电路产业、机器人、民用航空、生物医药及医疗装备、新材料、数字经济、新能源汽车、未来产业等新兴产业及现代物流、信息技术、科技研发、文化创意等重点发展产业在所属行业内,上年度综合排名或营业收入居全国前20名、全省前10名或全市前5名的领军企业。以上排名依据国家、省、市行业协会或行业公认权威机构发布的上年度行业数据确定,由申报企业提供经上述机构出具的行业排名权威发布文件。新兴产业的具体范围和领域可进行动态调整,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企业按类申报。
(二)成长型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成长型总部企业是指符合浑南区(沈阳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并在浑南区(沈阳高新区)注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市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含)。
达到总部型企业认定标准中,营业收入及上年度经济贡献的三分之一及以上,且同一指标认定前两年增速连续超过30%。
三、总部经济政策
(一)用地和建设支持
新引进总部企业申请联合或独立建设总部建筑物,选址符合浑南区(沈阳高新区)相关规划且分割出售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30%,并承诺10年不改变用途的,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可按照挂牌方式申请用地。
(二)办公用房补贴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其认定后,购买、自建办公用房的,按1000元/平方米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分3年按30%、30%、40%的比例补贴;无自用办公用房的总部型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超过5000平方米(含)的,连续3年按照30%租金补贴,每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享受政策补贴的总部企业不得转租转售办公用房,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用途,如有违反规定的,应退还已获用房补贴。对于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超过5000平方米的特大型总部项目,根据项目对区域的实际贡献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适当增加用房补贴。同一企业不能同时享受以上两项办公用房补贴。
(三)落户奖励
新落户的总部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在10 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1000万元;1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500万元;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补助300万元;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补助200万元。分3年按30%、30%、40%的比例兑现。
(四)经济贡献奖励
新引进的总部企业,按经济贡献给予连续5年的相应奖励。即年度实现经济贡献度1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区域经济贡献40%的奖励;年度实现经济贡献度1000万元(含)至1500万元以下的,给予区域经济贡献50%的奖励;年度实现经济贡献度大于1500万元(含)的,给予区域经济贡献60%的奖励。
已落户在浑南区(沈阳高新区)的总部企业,自其认定年度起,按照其实现经济贡献度较上年度的增量部分,参照上述标准奖励。
(五)提升能级奖励
总部企业首次被评定为世界500强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首次被评定为中国500强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首次被评定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以上奖励递进补差,就高不重复。
(六)增资奖励
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我区增加投资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实缴注册资本增加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500万元;1 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200万元。
(七)发展支持
总部企业新设立或兼并收购市外分支(子)公司或经营机构,且合并到总部企业纳税的,自分支(子)公司设立或兼并收购完成之日起,前3年分支(子)公司经济贡献的60%奖励总部企业,第4年至第5年每年均按30%比例进行奖励。申请该奖励的总部型企业,经济贡献不得低于政策期前一年度。
(八)配套服务保障
对经认定的总部型企业的高管、技术骨干人才,优先协调、落实其子女入学、户籍、租房等方面需求。
四、附则
1.凡执行本政策,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需经沈阳高新区主任办公会议审议机制认定。
2.本政策条款所列政策的每年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该项目对区域经济贡献的100%。享受了本政策措施的企业,如 10年内迁出浑南区(沈阳高新区),须全额退还企业所获得的补贴和奖励资金。
3.凡执行本政策的企业,不再同时享受浑南区(沈阳高新区)的其他政策。
4.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两年。由浑南区商务局会同沈阳高新区招商局、沈阳高新区总部和楼宇经济产业促进办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执行期间,如沈阳市发布总部经济相关政策,该政策不再执行。
附件:《浑南区(沈阳高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实施细则
附件
《浑南区(沈阳高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浑南区(沈阳高新区)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本政策适用于在浑南区(沈阳高新区)注册、经营、纳税的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并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
(二)本政策条款所列政策的每年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该项目对区域经济贡献的100%。凡执行本政策,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需经沈阳高新区主任办公会议审议机制认定。享受了本政策措施的企业,如10年内迁出浑南区(沈阳高新区),须全额退还企业所获得的补贴和奖励资金。
(三)凡执行本政策的企业,不再同时享受浑南区(沈阳高新区)的其他政策。
(四)本政策申报企业管理规范,正常经营、正常缴税,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申报企业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近三年未发生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等重大事故。
二、申报规程
(一)总部型企业认定
认定标准1:
符合浑南区(沈阳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并在浑南区(沈阳高新区)注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市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含),对其负有总部管理和服务职能(不含金融总部)。符合下列行业标准之一:
(1)农业类: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含),上年度经济贡献1000万元(含)以上。
(2)工业和建筑业类: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含)以上,上年度经济贡献3000万元(含)以上。建筑业同时要求企业资质等级一级(含一级)以上。
(3)服务业类: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上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含)以上,上年度经济贡献1000万元(含)以上。
批发和零售业上年度营业收入20亿元(含)以上,上年度经济贡献3000万元(含)以上。
住宿和餐饮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5亿元(含)以上,上年度经济贡献1000万元(含)以上。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及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含)以上,上年度经济贡献600万元(含)以上。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及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含)以上,上年度经济贡献1000万元(含)以上。
1.申报条件
(1)在浑南区(沈阳高新区)注册、税务登记的企业;
(2)在市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含),对其负有总部管理和服务职能;
(3)营业收入满足行业申报标准;
(4)税收条件满足行业申报标准。
2.申报材料
(1)证照材料(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企业三证合一/五证合一证照)复印件;
(2)具有法律效力的投资或授权管理企业证明复印件;
(3)具有法律效力的营业收入证明复印件;
(4)具有法律效力的完税证明复印件。
3.受理时间:已落户总部企业,每半年受理一次;新落户总部企业,成熟一批,申报一批。
4.受理部门:由浑南区商务局受理、并联合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统一提报沈阳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认定标准2: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在沈设立的总部或区域总部,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在沈设立的总部或区域总部,且上年度经济贡献1000万元(含)以上。
1.申报条件
(1)满足《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发布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等榜单中的企业。
(2)税收条件满足行业申报标准。
2.申报材料
(1)证照材料(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企业三证合一/五证合一证照)复印件;
(2)企业资质证明材料(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入榜或备案证明材料);
(3)具有法律效力的完税证明复印件。
3.受理时间:已落户总部企业,每半年受理一次;新落户总部企业,成熟一批,申报一批。
4.受理部门:由浑南区商务局受理、并联合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统一提报沈阳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认定标准3:
集成电路产业、机器人、民用航空、生物医药及医疗装备、新材料、数字经济、新能源汽车、未来产业等新兴产业及现代物流、信息技术、科技研发、文化创意等重点发展产业在所属行业内,上年度综合排名或营业收入居全国前20名、全省前10名或全市前5名的领军企业。
1.申报条件
新兴产业和重点发展产业在所属行业内,上年度综合排名或营业收入居全国前20名、全省前10名或全市前5名的领军企业。
2.申报材料
(1)证照材料(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企业三证合一/五证合一证照)复印件;
(2)企业资质证明材料(国家、省、市行业协会或行业公认权威机构发布的上年度行业数据证明材料),行业排名权威发布文件的证明复印件。
3.受理时间:已落户总部企业,每半年受理一次;新落户总部企业,成熟一批,申报一批。
4.受理部门:由浑南区商务局受理、并联合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统一提报沈阳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二)成长型总部企业认定
成长型总部企业是指符合浑南区(沈阳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并在浑南区(沈阳高新区)注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市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含)。
达到总部型企业认定标准中,营业收入及上年度经济贡献的三分之一及以上,且同一指标认定前两年增速连续超过30%。
1.申报条件
(1)在浑南区(沈阳高新区)注册、税务登记的企业;
(2)在市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含);
(3)营业收入满足行业申报标准;
(4)税收条件满足行业申报标准。
2.申报材料
(1)证照材料(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企业三证合一/五证合一证照)复印件;
(2)具有法律效力的投资或授权管理企业证明复印件;
(3)具有法律效力的营业收入证明复印件;
(4)具有法律效力的完税证明复印件。
3.受理时间:已落户总部企业,每半年受理一次;新落户总部企业,成熟一批,申报一批。
4.受理部门:由浑南区商务局受理、并联合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统一提报沈阳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支持方向1:用地和建设支持
新引进总部企业申请联合或独立建设总部建筑物,选址符合浑南区(沈阳高新区)相关规划且分割出售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30%,并承诺10年不改变用途的,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可按照挂牌方式申请用地。
1.申报条件
本政策发布后,新引进浑南区(沈阳高新区)经认定的总部型企业,投资新建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方面,优先支持沈阳高新区智能制造、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与健康医疗、体育休闲四个主导产业领域项目。
2.申报材料
(1)证照材料(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企业三证合一/五证合一证照)复印件;
(2)认定为总部型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3)新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申请项目用地相关材料;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受理时间:常年受理。
4.受理部门:由沈阳高新区各产业促进办受理,提报沈阳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研究协调土地供给相关事宜。
支持方向2:办公用房补贴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其认定后,购买、自建办公用房的,按1000元/平方米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分3年按30%、30%、40%的比例补贴;无自用办公用房的总部型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超过5000平方米(含)的,连续3年按照30%租金补贴,每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享受政策补贴的总部企业不得转租转售办公用房,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用途,如有违反规定的,应退还已获用房补贴。对于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超过5000平方米的特大型总部项目,根据项目对区域的实际贡献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适当增加用房补贴。同一企业不能同时享受以上两项办公用房补贴。
1.申报条件
(1)本政策发布后,新引进浑南区(沈阳高新区)经认定的总部型企业,在浑南区(沈阳高新区)购买、自建、租赁办公用房。
(2)本政策发布后,已落户浑南区(沈阳高新区)经认定的总部型企业,在浑南区(沈阳高新区)扩大办公用房使用面积。
2.奖补标准
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按以上条款奖补。
3.申报材料
(1)证照材料(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企业三证合一/五证合一证照)复印件;
(2)认定为总部型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3)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签约合同、发票、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
(4)自建办公用房的房产证复印件;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受理时间:常年受理。对于购买和自建办公用房的,分3年按30%、30%、40%的比例兑现一次;对于租赁办公用房的,分3年,每年度兑现一次。
5.受理部门:由沈阳高新区各产业促进办受理,提报沈阳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支持方向3:落户奖励
新落户的总部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在10 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1000万元;1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500万元;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补助300万元;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补助200万元。分3年按30%、30%、40%的比例兑现。
1.申报条件
本政策发布后,新引进经浑南区(沈阳高新区)认定的总部型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上述条件之一的。
2.奖补标准
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按以上条款奖补。
3.申报材料
(1)证照材料(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企业三证合一/五证合一证照)复印件;
(2)认定为总部型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3)银行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进资或验资证明复印件;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受理时间:常年受理。分3年按30%、30%、40%的比例兑现。
5.受理部门:由沈阳高新区各产业促进办受理,提报沈阳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支持方向4:经济贡献奖励
新引进的总部企业,按经济贡献给予连续5年的相应奖励。即年度实现经济贡献度1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区域经济贡献40%的奖励;年度实现经济贡献度1000万元(含)至1500万元以下的,给予区域经济贡献50%的奖励;年度实现经济贡献度大于1500万元(含)的,给予区域经济贡献60%的奖励。
已落户在浑南区(沈阳高新区)的总部企业,自其认定年度起,按照其实现经济贡献度较上年度的增量部分,参照上述标准奖励。
1.申报条件
(1)本政策发布后,新引进或已落户经浑南区(沈阳高新区)认定的总部型企业。
(2)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达到以下三个条件之一:年度实现经济贡献度1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以下的、年度实现经济贡献度1000万元(含)至1500万元以下的、年度实现经济贡献度大于1500万元(含)的。
已落户的总部企业,按照上述实现经济贡献度较上年度的增量部分。
(3)政策扶持期内,如企业任一年未实现规定经济贡献度,即从当年起停止兑现扶持政策。
2.奖补标准
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按以上条款奖补。
3.申报材料
(1)证照材料(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企业三证合一/五证合一证照)复印件;
(2)认定为总部型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3)具有法律效力的完税证明复印件;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受理时间:常年受理,按年度兑现。
5.受理部门:由沈阳高新区各产业促进办受理,提报审议沈阳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会议会审议。
支持方向5:提升能级奖励
总部企业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首次被评定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以上奖励递进补差,就高不重复。
1.申报条件
(1)本政策发布后,新引进或已落户经浑南区(沈阳高新区)认定的总部型企业;
(2)评定为《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发布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等榜单中的企业。
2.奖补标准
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按以上条款奖补,递进补差,就高不重复。
3.申报材料
(1)证照材料(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企业三证合一/五证合一证照)复印件;
(2)企业资质证明材料(世界企业500强、中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入榜或备案证明材料);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受理时间:常年受理,一次性兑现。
5.受理部门:由沈阳高新区各产业促进办受理,提报沈阳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支持方向6:增资奖励
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我区增加投资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实缴注册资本增加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500万元;1 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200万元。
1.申报条件
本政策发布后,经浑南区(沈阳高新区)认定的总部型企业,增加满足上述条件实缴注册资本的。
2.奖补标准
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按以上条款奖补。
3.申报材料
(1)证照材料(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企业三证合一/五证合一证照)复印件;
(2)认定为总部型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3)银行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进资或验资证明复印件;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受理时间:常年受理,一次性兑现
5.受理部门:由沈阳高新区各产业促进办受理,提报沈阳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1.申报条件
(1)本政策发布后,新引进或已落户经浑南区(沈阳高新区)认定的总部型企业;
(2)评定为《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发布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等榜单中的企业。
2.奖补标准
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按以上条款奖补,递进补差,就高不重复。
3.申报材料
(1)证照材料(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企业三证合一/五证合一证照)复印件;
(2)企业资质证明材料(世界企业500强、中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入榜或备案证明材料);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受理时间:常年受理,一次性兑现。
5.受理部门:由沈阳高新区各产业促进办受理,提报沈阳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支持方向6:增资奖励
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我区增加投资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实缴注册资本增加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500万元;1 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200万元。
1.申报条件
本政策发布后,经浑南区(沈阳高新区)认定的总部型企业,增加满足上述条件实缴注册资本的。
2.奖补标准
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按以上条款奖补。
3.申报材料
(1)证照材料(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企业三证合一/五证合一证照)复印件;
(2)认定为总部型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3)银行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进资或验资证明复印件;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受理时间:常年受理,一次性兑现
5.受理部门:由沈阳高新区各产业促进办受理,提报沈阳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支持方向7:发展支持
总部企业新设立或兼并收购市外分支(子)公司或经营机构,且合并到总部企业纳税的,自分支(子)公司设立或兼并收购完成之日起,前3年分支(子)公司经济贡献的60%奖励总部企业,第4年至第5年每年均按30%比例进行奖励。申请该奖励的总部型企业,经济贡献不得低于政策期前一年度。
1.申报条件
本政策发布后,经浑南区(沈阳高新区)认定的总部型企业,新设立或兼并收购市外分支(子)公司或经营机构。
2.奖补标准
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按以上条款奖补。
3.申报材料
(1)证照材料(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企业三证合一/五证合一证照)复印件;
(2)认定为总部型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3)具有法律效力的新设立或兼并收购市外分支(子)公司或经营机构的证明材料;
(4)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完税证明复印件;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受理时间:常年受理。分5年,按年度奖励的相应比例兑现。
5.受理部门:由沈阳高新区各产业促进办受理,提报沈阳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支持方向8:配套服务保障
对经认定的总部型企业的高管、技术骨干人才,优先协调、落实其子女入学、户籍、租房等方面需求。
1.申报条件
本政策发布后,经浑南区(沈阳高新区)认定的总部型企业。
2.申报材料
(1)证照材料(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企业三证合一/五证合一证照)复印件;
(2)认定为总部型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3)关于子女入学、户籍、租房等方面需求的申请材料;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受理时间:常年受理。
4.受理部门:由沈阳高新区各产业促进办受理,提报沈阳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研究协调区内各部门关于企业高管、技术骨干人才子女入学、户籍、租房等方面需求的相关事宜。
三、申报程序
(一)公告。我区各受理部门制定政策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在“沈阳高新区政策受理平台”发布公告。
(二)申报。各申报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在“沈阳高新区政策受理平台”填报相关材料,总部企业认定材料纸质版报送至浑南区商务局。政策申请材料由沈阳高新区各产业促进办提报至沈阳高新区合同监管办。
(三)初审。各受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如有需要可组织专家、联合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四)复审。各受理部门或相关统筹部门根据材料审核情况、专家评审情况(如需),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后,拟定资金安排建议方案,经有关部门会签审核通后(如需),统一上报沈阳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批。
(五)公示。资金安排建议方案获批后,各受理部门将拟支持名单在沈阳高新区政策受理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申报单位有弄虚作假、知识产权纠纷及违法违规等情况,经查实后取消扶持资格。
(六)资金拨付。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各受理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四、监督管理
(一)资金绩效评价。我区各受理部门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获得我区财政扶持资金支持的单位需上报政策扶持效果,配合做好项目验收及财政扶持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二)防止重复申报。我区各受理部门建立政策申报沟通机制,如发现重复申报同类扶持资金的单位,取消其当年享受我区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对浑南区(沈阳高新区)出台的同一性质的政策条款,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不可兼得,按最优政策给予支持。
(三)违法违规处罚。因不可抗力或无法预测情况导致项目重大调整或无法实施的,应及时上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以及不按批复计划实施、挪用财政资金的单位,经查实,将记入失信企业黑名单,取消其三年内申请享受我区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追回已拨付的奖补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解释说明
(一)本实施细则具体条款由浑南区商务局会同沈阳高新区招商局、沈阳高新区总部和楼宇经济产业促进办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与《浑南区(沈阳高新区)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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