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浑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浑南政发〔2023〕4号

稿源: 浑南区政府网 2023-03-27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市直驻区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沈阳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沈阳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规范使用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0〕40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20-2023年)的通知》(沈政发〔2020〕21号)、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沈知发〔2021〕1号)、《沈阳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机构入驻和迁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受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委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沈阳市下达浑南区用于支持沈阳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的中央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前资助、后补助等方式,支持沈阳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发展。

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适用于沈阳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引入、项目实施和优化软环境建设等工作。

(一)前资助项目。针对知识产权运用、评价、交易、融资、保护、许可等机制创新、制度建立、模式探索等开展机制与模式研究项目,提出可行性措施和方法,并最终形成研究报告。

(二)后补助项目。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与管理、引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吸纳知识产权从业人员、培养高端知识产权人才等工作,针对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实施项目,全面提升知识产权运营服务能力。

以上项目实施前需向集聚区管理部门申报立项,并接受管理部门过程监督和成果验收,符合相关指标要求后方可获得相关奖励。

第六条本办法支持对象为沈阳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载体内注册并实际日常办公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含知识产权代理、认证、运营、交易、评议(估)、金融服务、咨询、维权等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旨在形成涵盖代理服务、交易运营、信息利用、金融服务、战略分析、维权援助等环节的服务产业链。

第三章  支持重点和标准

第七条 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集聚。

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按照其知识产权业务开展情况给予资金补助:本地机构缴纳社保3人并持续缴纳一年以上,且在本地经营年收入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经评审后给予最高10万元一次性资金补助。外地引进机构缴纳社保1人并持续缴纳一年以上,且在本地经营年收入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经评审后给予最高10万元一次性资金补助。

第八条 鼓励服务机构开展全链条知识产权服务。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沈阳行政区域内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贯标、托管等业务的,自注册之日运行满一年或由注册地迁入集聚区满一年,达成以下指标要求之一的,即可给予一次性经营奖励。

(一)对年度知识产权贯标辅导通过企业达到10家以上,且为30家以上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托管服务的机构,给予最高20万元经营奖励。

(二)对年度专利案件代理量达到50件以上,且为30家以上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托管服务的机构,给予最高20万元经营奖励。

(三)对全年为企业开展企业微导航服务达到5家以上,并且知识产权托管服务达到30家企业以上,给予最高20万元经营奖励。

对于同时满足以上多款奖励条件的服务机构,不重复给予经营奖励。

第九条 支持高价值专利培育。

支持服务机构在沈阳行政区域内与创新主体联合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对已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符合管理部门立项、验收标准的,形成关键技术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方案,形成至少1个涉及产业技术领域的高价值专利组合,包含至少30件专利,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20件,新授权发明专利不少于10件,PCT专利申请不少于2件的项目,每个项目最高3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条 支持专利技术转移转化。

(一)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专利技术转移转化工作,支持沈阳行政区域内的高校、科研院所和大中型企业核心专利技术转移转化,经技术合同登记备案后,按双方技术合同交易额专利交易部分的0.5%对服务机构给予奖励,单笔合同奖励金额最高10万元。此项奖励政策,每个服务机构最多可享受一次。

(二)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专利开放许可服务,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促成沈阳行政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国企等创新主体面向中小微企业达成开放专利许可的,按照1000元/件对服务机构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专利导航项目。

围绕产业规划、引育新动能和高质量发展等沈阳市政府决策,服务机构按照政府发布的申报指南实施产业类专利导航项目,符合集聚区管理部门立项、验收标准的,给予每个项目最高50万元资金支持;对评为国家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中心等相关或同类资质的服务机构,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支持商标品牌培育。

对入驻集聚区后在沈阳地区建立商标品牌工作指导站,通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为辖区内企业提供商标注册、管理、保护和品牌运用全方位的服务机构,按照工作指导站年度服务收入的20%给予最高1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支持地理标志运用促进。

服务机构协助申请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对协助获批沈阳域内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或地理标志商标的服务机构,按照年度服务收入的20%给予最高1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支持知识产权维权服务。

集聚区载体内服务机构,帮助企业通过沈阳市知识产权保护相关部门成功解决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纠纷的,予以资助。通过司法机关保护途径协助沈阳域内创新主体进行维权,法院判决或裁定后胜诉的,对维权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的50%给予资助,包括代理费、调查取证费、司法鉴定费、公证费、诉讼费、律师费、仲裁费、调解费等,每个案件维权资助每年最高10万元;通过行政执法机关保护途径协助沈阳域内创新主体进行维权,行政机关予以支持的,对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的50%给予资助,包括代理、公证、调查、检测、鉴定、检索评价等费用,每个案件维权资助每年最高10万元;通过仲裁调解途径进行维权,依法协助沈阳域内创新主体成功解决纠纷的,每个案件资助知识产权服务机构1万元。以上维权服务资助,每家机构最多享受2次。

第十五条 成立知识产权基金。

对于集聚载体内牵头组建规模5000万元及以上知识产权基金的服务机构,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鼓励开展上市前知识产权辅导。

集聚区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沈阳市企业上市前提供专业化的知识产权辅导,企业成功上市后对辅导服务机构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吸纳培养知识产权服务人才。 

对在集聚载体内依法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引进外市高端知识产权人才,对所在机构按照1万元/人的标准给予资金支持;新引入的外市执业专利代理师,在该服务机构在职且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给予5000 元/人一次性奖励;服务机构新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给予4000元/人一次性奖励;服务机构新获得知识产权师职称,给予3000元/人一次性奖励。

本办法所指高端知识产权人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才:

1.入选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百名高层次人才培养人选的;

2.入选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或全国专利信息领军人才的;

3.获评全国专利信息师资人才或全国专利信息实务人才的。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公示、立项、验收等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管理、监督、审计及各类专业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浑南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监管,根据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申请,拨付专项资金;组织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第五章  申报与审批

第二十条 项目征集。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发布项目指南,明确支持方向和范围、支持标准、支持方式、申报条件和申报方式等。自项目指南发布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原则上不少于25天。

第二十一条 项目受理。项目由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受理和审查,并就申报单位的诚信记录进行审核。

第二十二条 项目评审。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提出项目立项建议。

第二十三条 审批立项。项目立项建议按照决策流程,报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浑南区财政局审查通过后,对拟立项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浑南区财政局联合报区政府审议批准立项。对于批准立项的项目,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任务书。

第二十四条 资金拨付。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提出资金拨付申请,浑南区财政局按照相关流程拨付项目资金。支付方式根据项目情况按照申报指南要求支付。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资助项目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的,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有权终止项目,追回已拨付的资助资金:

(一)未经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同意擅自更改项目实施内容或进度,且未能做出合理说明的;

(二)项目实施质量低下,且未能在项目实施期内采取措施补救的;

(三)项目实施不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且未能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市场发生变化,项目实施已无意义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而需要撤销的,经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调查核实后,剩余项目资助资金退回浑南区财政局。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匹配,实行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工作,及时主动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自觉接受配合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会同浑南区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的实施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既定方向和进度实施项目,及时纠正问题,确保资金按规定使用。

第二十八条 各项目申报单位、实施单位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负责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基础材料及财务凭证,对虚报、截留、挪用、冒领、侵占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全额追回财政资助资金,取消资格。拒不退回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规定予以查处;其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与沈阳市已经出台的政策重复的,不重复支持。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修订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运行一年。

文件链接:关于《浑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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