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浑南政发〔2024〕1号
各相关单位:
为努力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规范行政检查行为,依据《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共沈阳市委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等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将《2024年度浑南区政府部门涉企行政检查计划》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涉企行政检查计划情况
浑南区2024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共涉及行政执法部门(单位)10家,行政检查计划514次。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执法机关、检查企业、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执法依据及检查方式。由区司法局代区政府在区政府网站统一公布涉企检查计划,请涉及的10家执法部门(单位)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在本部门(单位)门户网站、公众号等平台及公示栏公布本部门涉企检查计划并注明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实行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批准制度的法律依据
根据《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并编制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展。经批准的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未经批准的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开展。”
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已对同一企业进行执法检查的,下级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再次检查。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提出执法检查计划的,由区司法局协调,明确一个行政执法机关实行联合检查。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以及省、市、区政府临时部署的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规范开展,检查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区司法局备案检查实施情况。
请各执法部门(单位)按照该规定严格落实,对影响企业合法经营的依法给予追究。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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