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浑南政发〔2024〕6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市直驻区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沈阳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沈阳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规范使用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0〕40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20-2023年)的通知》(沈政发〔2020〕21号)、沈阳市知识产权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沈知发〔202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沈阳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实际,受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委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沈阳市下达浑南区用于支持沈阳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的中央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前资助、后补助等方式,支持沈阳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发展。
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适用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引入、项目实施和优化软环境建设等工作,整体提升沈阳行政区域知识产权运营服务能力。
(一)前资助项目资金。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引进工作。
(二)后补助项目资金。开展知识产权体系建设与管理、吸纳知识产权从业人员、培养高端知识产权人才等工作。
(三)项目实施资金。招商推介费用、奖补资金发放过程中产生的评审费用等相关项目实施资金由奖补资金支付。
第六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为沈阳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实际日常办公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含知识产权代理、认证、运营、交易、评议(估)、金融服务、咨询、维权等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旨在形成涵盖代理服务、交易运营、信息利用、金融服务、战略分析、维权援助等环节的服务产业链。
第三章 支持重点和标准
第七条 以股权代持方式引入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引入年营业额超过5000万的各类省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由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供股权代持资金支持,委托域内国有企业代持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股权资金,与省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成立合资子公司并落户浑南区,合资子公司以市场化方式运营,旨在建设沈阳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全链条高水平服务机构,具体执行办法参照《沈阳市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第八条 鼓励服务机构开展全链条知识产权服务。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贯标、微导航业务的,达成以下指标要求之一的,即可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对年度辅导并成功申报知识产权贯标企业达到10家以上的服务机构,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二)对年度专利案件代理量达到50件以上的服务机构,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三)对年度为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微导航服务达到5家以上的服务机构,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对于同时满足以上多款奖励条件的服务机构,不重复给予奖励。
第九条 支持高价值专利培育。
支持服务机构与沈阳行政区域内创新主体联合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制定关键技术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方案,形成包括至少1个与涉及产业技术领域相关的高价值专利组合,该高价值专利组合包含至少30件授权专利,其中发明专利数量占比不低于10%,每个项目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第十条 支持专利转移转化。
(一)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专利技术转移转化工作,支持沈阳行政区域内的高校、科研院所、专利运营机构和企业等创新主体开展专利转移转化,对促成转移转化的服务机构按照合同金额的0.5%给予奖励,每家机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二)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专利开放许可服务工作,支持沈阳行政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专利运营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面向中小微企业开展专利开放许可,对促成开放许可的服务机构按照合同金额的10%给予奖励,每家机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专利导航项目。
围绕产业规划、引育新动能和高质量发展等政府决策,服务机构按照政府发布的申报指南实施区域专利导航项目,产业类专利导航项目,采取政府招标采购形式,每个项目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支持地理标志运用促进。
对协助获批沈阳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或沈阳行政区域内地理标志商标的服务机构,按照合同金额的20%给予奖励,每家服务机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支持知识产权维权服务。
服务机构帮助沈阳行政区域内创新主体成功解决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纠纷的,予以资金支持。
(一)通过司法机关保护途径协助沈阳行政区域内创新主体进行维权,法院判决或裁定后胜诉的,对服务机构协助维权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的50%给予资金支持,包括但不限于代理费、调查取证费、司法鉴定费、公证费、诉讼费、律师费、仲裁费、调解费等,每个案件给予最高10万元资金支持;
(二)通过仲裁调解途径协助沈阳行政区域内创新主体进行维权,依法协助沈阳行政区域内创新主体成功解决纠纷的,每个案件对服务机构给予最高1万元资金支持。
以上维权服务资金支持,每家服务机构不得享受超过2次。
第十四条 成立知识产权基金。
对于牵头组建规模5000万元及以上知识产权基金的服务机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鼓励开展上市前知识产权辅导。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沈阳行政区域内企业上市前提供专业化的知识产权辅导,企业成功上市后对辅导服务机构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集聚、吸纳培养知识产权服务人才。
(一)对入驻沈阳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并保持3人及以上连续缴纳社保,给予最高10万元资金补助;
(二)对入驻沈阳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引进外市高端知识产权人才,对所在机构按照2万元/人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新引入的外市执业专利代理师,并在该服务机构在职且连续工作满半年以上的,对所在机构按照1万元/人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新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的,对所在机构按照1万元/人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指高端知识产权人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才:
1.入选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百名高层次人才培养人选的;
2.入选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或全国专利信息领军人才的;
3.获评全国专利信息师资人才或全国专利信息实务人才的。
第十七条 支持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推动沈阳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对促成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单笔金额200万元以上的,每笔给予1万元资金奖励,按上述要求,每完成10笔质押融资业务的,额外给予3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 支持成立知识产权联盟。
推动沈阳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发展。以知识产权为纽带、以专利协同运用为基础,利用联盟化手段整合全产业链知识产权资源,解决产业发展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知识产权产业联盟至少包含三家企业,且至少包含一家头部企业,对牵头成立沈阳知识产权产业联盟的服务机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支持服务机构参与市场化竞争。
鼓励服务机构积极拓展业务,参与市场化竞争,对营业额同比增长率超过50%的服务机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公示、资金发放等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管理、监督、审计及各类专业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浑南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监管,根据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申请,拨付专项资金。
第五章 申报与审批
第二十二条 项目申报。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支持方向和范围、支持标准、支持方式、申报条件和申报方式等。
第二十三条 项目受理。项目由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受理和审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评审。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
第二十五条 审批公示。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评审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资金拨付。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提出资金拨付申请,浑南区财政局按照相关流程拨付项目资金。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会同浑南区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的实施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及时纠正问题,确保资金按规定使用。
第二十八条 各项目申报单位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负责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基础材料及财务凭证,对虚报、冒领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财政专项奖补资金的,一经发现,全额追回,取消后续奖补资金申报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与沈阳市出台的政策重复的,不重复支持。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修订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沈阳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期届满及具体项目实施完毕。《浑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沈浑南政发〔2023〕4号)同时废止。
更多精彩内容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浑南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