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浑南政发〔2025〕5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市直驻区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浑南区科技(普惠)金融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浑南区科技(普惠)金融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缓解浑南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进一步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现有风险资金池及财政专项资金引导激励作用,浑南区设立科技(普惠)金融风险补偿基金(简称风险补偿基金)。为规范风险补偿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险补偿基金贯彻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开透明、风险共担”的总体原则,通过政银合作等方式,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发低门槛、低成本、高效率的金融产品,重点支持以信用方式对区内科技型企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第三条 风险补偿基金由浑南区人民政府设立,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浑南区产业发展母基金(区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
(二)整合现有风险补偿资金池;
(三)普惠金融示范区专项资金;
(四)现有行业、产业专项资金调剂安排;
(五)基金运营收益和存款利息;
(六)其他来源。
第二章 组织架构和职责
第四条 风险补偿基金设立三层组织结构,包括决策层(科技<普惠>金融风险补偿基金专班)、业务指导层(省市金融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营管部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辽宁监管局等金融监管部门)和运营层(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
第五条 科技(普惠)金融风险补偿基金专班作为风险补偿基金的议事决策机构,履行监督、审核、批复等与风险补偿基金相关的重大事项决策职责。专班组长由区政府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金融、科技、产业发展等相关领域的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财政局、区政府国资局、区司法局、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区工信局、区科技局等)、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主要领导担任。专班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由中心主要领导担任,负责专班日常工作。专班成员主要职责:
(一)区财政局职责:筹措落实资金安排,完成审核拨付。对风险补偿基金履行监督职能。
(二)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职责:受区政府委托,负责风险补偿基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设立基金子产品,牵头制定基金子产品工作方案;组织开展风险补偿基金的年度成效评估工作等。积极争取省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营管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辽宁监管局等部门对风险补偿基金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解决风险补偿基金运行中的重大事项。
(三)区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区工信局、区科技局等):结合需求,提出风险补偿基金项下基金子产品建议,建立基金子产品支持对象名录(企业库),宣传、指导融资业务开展。
(四)区政府国资局职责:落实国资管理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产业发展母基金投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等。
(五)区司法局职责:开展与风险补偿基金相关的各类政策、协议文本等要件的合法性审核,并提供法律支持。
第六条 由专班办公室代表区政府沟通协调省市金融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营管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辽宁监管局等金融监管部门构建风险补偿基金的业务协调推进机制,给予风险补偿基金宏观指导。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沟通省市金融管理部门,引入辽宁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为风险补偿基金项下基金子产品提供信息化服务;沟通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营管部,对合作银行选择及其基金子产品给予指导,争取将基金子产品纳入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工具支持范围;沟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辽宁监管局,争取将风险补偿基金项下基金子产品纳入普惠金融监测考核范围等。
第七条 沈阳浑南信必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区政府指定的科技(普惠)金融风险补偿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经报专班核准后,履行基金日常管理职能。对风险补偿基金实行专户管理,负责基金拨付。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保障基金安全,定期向专班办公室提交基金运行和财务情况,配合专班办公室,对合作银行及其基金子产品开展成效评估工作等。管理费用从浑南区产业发展母基金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八条 按照合作协议流程,合作银行需为企业提供优质信贷服务,完善信贷办理流程、内部审核审批机制及综合评价制度。线上对接辽宁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提高信贷办理效率,按时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报备相关贷款业务信息。做好信贷风险防控工作,强化贷后管理举措,推进不良贷款追偿与处置等相关事务。
第三章 产品管理
第九条 风险补偿基金运作遵循“1+N”模式,项下设立一个统一资金池,可根据支持的领域与行业分别设立N个基金子产品。同一领域或行业的风险补偿基金,原则上仅支持一个对应基金子产品。该基金重点向信用贷款方式及“首贷”企业提供支持。
第十条 专班办公室会同金融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有针对性的制定基金子产品工作方案,明确基金子产品的支持对象、业务规模、运作模式、效果评估方式和不良贷款风险补偿流程等。
第十一条 专班会同省市金融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营管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辽宁监管局等金融监管部门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基金子产品合作银行。合作银行需具备专业的金融服务能力与良好的经营业绩,落实专营机构设置、专业团队组建、专设流程搭建、专项审批实施、综合评价开展等保障措施,保障内部资源优先向相关业务配置。
第十二条 基金子产品所支持的贷款应实行优惠利率政策,利率水平可参照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通过加减点的方式予以确定。不得另外向企业收取保证金、中间业务费等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基金子产品由风险补偿基金提供增信支持,对融资方原则上采用无抵押、无质押的信用贷款模式。若确有必要,可结合基金子产品的具体特点,适当补充知识产权、应收账款、股权、保险保单等抵质押担保方式。
第十四条 风险补偿基金支持与省市风险资金开展合作。要合理控制风险补偿基金引导贷款投放的放大倍数,原则上不超过总规模的15倍,统筹安排基金子产品的投放额度,各合作银行须按协议要求组织信贷投放。
第十五条 基金子产品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到期后视基金子产品的综合成效和评估结果的基础上,由专班协商研判后,确定是否延续或取消该子产品。
第十六条 基金子产品通过辽宁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实施信息化管理,借助线上大数据赋能,实现合作银行与支持对象的双向自主选择;线下由合作银行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信贷业务。
第四章 风险补偿
第十七条 风险补偿基金与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共同承担贷款风险。对于基金子产品项下逾期且符合补偿条件的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可对该笔贷款的部分本金予以补偿,补偿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未偿还本金的80%。合作银行应强化风险管控,原则上若基金子产品贷款不良率超出4%,需暂停新增贷款投放,并采取措施压降不良率;在贷款投放初期,给予一定容忍度。
第十八条 若贷款发生逾期或欠息,则按照协议规定由投放贷款的合作银行积极追偿,并向法院提起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自法院立案之日起,贷款本金逾期满180天仍无法收回的,合作银行可申请风险补偿。合作银行需在每个半年度前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风险补偿申请,申请材料应包含《风险补偿基金申请书》、贷款合同、贷款尽职调查报告、法院立案通知书等相关文件。
第十九条 对于符合风险补偿条件的申请,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将相关材料提报专班,由专班组织召开风险补偿专题会议,出具《风险补偿基金补偿通知书》,指令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向合作银行划拨补偿资金,并将通知书抄送申请银行;对于不符合补偿条件的申请,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直接将申请材料退回给合作银行。
第二十条 风险补偿基金提供的补偿仅用于弥补合作银行的相关损失,不改变合作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原有借贷关系,借款人仍需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承担全部还款责任。
第二十一条 风险补偿基金完成补偿后,合作银行应持续推进贷款追偿工作,追偿所得资金需按补偿比例等额返还给风险补偿基金。若合作银行计划对不良贷款进行批量转让或证券化处理,需提前将处置方案报送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上报专班后,经专班组织专题会议审议通过方可实施,处置回收的资金需按相应比例返还风险补偿基金。合作银行需将上述追偿、处置及资金返还情况,向专班办公室与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下列情形,风险补偿资金不予补偿:
(一)贷款授信审查阶段,根据人民银行征信记录,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其他贷款机构有未偿还逾期贷款;
(二)相关信贷业务未通过辽宁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实施信息化管理,或线上线下业务数据不一致;
(三)发生贷款逾期后,合作银行未按规定及时开展催收工作,未向法院提起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并完成立案;
(四)其他未按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基金子产品实施细则及合作协议要求发放的贷款。
第二十三条 对于符合核销条件的贷款,合作银行可按规定核销,并报专班办公室备案。贷款核销后,合作银行追偿回来的资金,需按相应比例返还至风险补偿基金。
第五章 综合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班办公室会同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制定风险补偿基金项下基金子产品成效评估方案,评估内容涵盖信贷投放规模、服务客户数量、贷款利率水平、审贷效率以及合作银行履约情况等方面,综合评估工作由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开展。
第二十五条 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将评估结果提报专班办公室,由专班办公室形成工作建议,报专班审议。专班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审议。专班办公室根据审议结果,提高或降低基金子产品规模,并调整基金在各家银行的投放额度,充分发挥风险补偿基金的撬动作用和使用效益。对综合评估结果未达预期成效的合作银行,可采取约谈等方式,或限制参与新产品合作资格,直至取消合作资格。
第二十六条 风险补偿基金合作银行、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要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相关部门的实施效果评估。
第二十七条 为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和使用效益,不断践行为企业增信、为银行释险、为实体经济服务的经营理念,对风险补偿基金在尽职合规的前提下,对风险补偿形成的成本予以“责任豁免”为核心,对相关职责部门和人员予以免责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转移等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辽宁省财政监督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区级风险补偿基金与省市共同合作开发基金子产品的,按照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基金子产品工作方案执行,具体事项在风险补偿基金与合作银行及其基金子产品的合作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专班办公室(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3年,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