浑南区民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机关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浑南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本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1.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领导分工、科室职责、主要职能、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等。
2.政策法规
主要包括:本单位适用的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3.业务信息
主要包括: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4.工作信息
主要包括:本单位日常工作中的政务信息。
5.信息公开年报
6.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二)公开形式
1.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网站 http://www.hunnan.gov.cn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行政机关一般不提供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
(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沈阳市浑南区民政局
办公地址: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5号,邮政编码:110000办公时间:9:00-11:30 13:3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4-24905139,传真电话:024-24905139
电子邮箱:mzjbgs-hnq@shenyang.gov.cn
(二)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本机关在浑南区民政局综合办公室设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申请人可到现场当面提交申请。
地址:沈阳市浑南区全运路15号 浑南区民政局办公室
办公时间:9:00-11:30 13:3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4-24905139
2.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
申请受理机构:沈阳市浑南区民政局
通讯地址:沈阳市浑南区全运路15号 浑南区民政局办公室(收),联系电话024-24905139。
邮政编码:110000(来信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电子邮箱申请
申请人可发送申请表至邮箱mzjbgs-hnq@shenyang.gov.cn,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
使用注意事项:
(1)申请表应填写完整,对没有联系方式或联系方式有误的信息恕不回复。
(2)申请表内容应真实有效,同时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申请人根据辽宁省、沈阳市相关规定属于低收入、低保、特困人员的,如需免除信息处理费用,须在本表中提出,并同时提供低保证、特困救助供养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4)救济途径:如申请人对本单位作出的答复书不满意应向浑南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申请注意事项
1. 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沈阳市浑南区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平台下载打印。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业务类别、时间范围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4. 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于符合《条例》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法定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婚姻登记档案、社会组织登记档案、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办理期限
(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明确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书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三、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沈阳市浑南区民政局
办公地址:沈阳市浑南区全运路15号
邮政编码:110000
办公时间:9:00-11:30 13:3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4-24905139
电子信箱:mzjbgs-hnq@shenyang.gov.cn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身份证、佐证材料等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核查并作出相应处理,书面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相关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再向具有法定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上述情况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具有法定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监督渠道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投诉举报。
受理机构: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政务公开科
办公地址: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3号
邮政编码:110000
办公时间:9:00-11:30 13:3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4-24208287
(二)救助渠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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