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兜底性制度安排,承担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最后一道防线的职责任务,是解决城乡居民各类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重要举措。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临时救助操作规程>的通知》(辽民办发〔2021〕34号)和《沈阳市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沈民发〔2021〕12号)的总体要求,结合浑南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强化兜底保障为目标,增强时效与规范管理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立足兜底线、提时效、建机制,确保救助措施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救助成效精准,着力发挥临时救助在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中的作用,切实兜住兜牢民生底线。
二、基本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突出救助重点。临时救助重点解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教育、医疗和住房等方面的急难问题,帮助他们摆脱临时困境。
(二)救助及时有效,保证全面覆盖。确认程序和资金拨付要保证救助及时,群众临时性困难要得到有效解决,要覆盖全区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的困难群众。
(三)落实属地管理,实行实名救助。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所在街道、社区要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对救助对象进行实名制登记、审核申报和发放救助款物。
(四)坚持一事一议,精准分类施救。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和类别,确定不同的救助标准。
三、职责分工
区民政局牵头做好全区内的临时救助政策实施、培训指导、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审核备案各街道上报的救助材料,确认区级临时救助申请;区财政局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及监督管理;区教育局负责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困难家庭学生的教育救助政策,加强教育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救助;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困难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提供就业救助和就业服务,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协调区内困难群众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区房产局负责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切实保障住房救助对象的基本居住需求;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浑南分中心发挥医疗救助的综合效能,完善社会救助与医疗救助的制度衔接机制,做好困难群体的医疗救助等方面工作,及时提供医疗救助等相关信息。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地区临时救助资金预算编制,申请受理、调查审核、款物发放和社会捐赠救助款物的募集发放等工作;社区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困难排查、救助受理、调查核实、信息报送、民主评议和公开公示等工作。
四、救助对象
在浑南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因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导致家庭生活陷入困境,依靠个人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五、救助范围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急难型临时救助是指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或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救助。其救助范围为:
1.因火灾、交通事故、遭遇人身伤害等突发意外事件或突然遭遇其他紧急特殊困难,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3.经街道办事处或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性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支出型临时救助是指对因家庭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的过渡性救助。其救助范围为:
1.因义务教育(含普通高等教育)支出、基本医疗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无力承担刚性住房承租费用或自有住房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力承担修缮费用的家庭。
3.经街道办事处或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各类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包括:经各类医保报销、保险赔偿、人身伤害或事故赔偿、医疗救助及各类帮扶救助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等;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伙食补贴、学费减免、教育资助后家庭需负担的教育费用;刚性住房承租费用;民办养老机构生活费及医疗费;街道办事处或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生活必需支出。
(三)特殊情况的救助。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按相关规定实施救助。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救助。
(四)不予救助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救助:
1.不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的;
2.不配合调查的;
3.隐瞒家庭或个人真实财产、收入以及其他受助情况等,出具虚假证明的;
4.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救助的情形。
六、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救助实物、提供转介服务等方式进行救助。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应以发放救助金为主,实行社会化发放,确保实名、足额、及时,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可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采取一次性发放或分批分期发放。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采取发放食品、衣物、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于给予救助金、实物后,仍不能解决问题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协助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或提供医疗、教育、住房、就业、丧葬等专项救助。对于需要通过慈善公益组织、企业或个人社会捐赠、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七、受理方式
(一)主动发现受理。街道办事处要组织社区(村)及时发现、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或代为提出)救助申请。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在发现相关救助线索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二)依申请受理。本市户籍的对象可直接或委托社区向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非本市户籍的申请对象,可向实际发难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街道办事处可先受理、后补报。
八、救助程序和权限
我区临时救助采取两级救助的模式:即区级临时救助和街道本级临时救助。每户一次性救助金额小于5000(含)元的,由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后实施救助,并报区民政局备案。每户一次性救助金额大于5000(不含)元,由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民政局确认后实施救助。
(一)区级临时救助程序
1.申请。申请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家庭可直接或委托社区(村)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请,受理部门要指导申请人填写《沈阳市临时救助申请确认表》。申请人无表述能力的,由社区代为申请、填表。申请应提供的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材料;
(2)居民户口本或居住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低保、低收入家庭、特困、孤儿、残疾等相关人员提供相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4)突发性、临时性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5)其它保险、救助、赔偿等有关情况的证明。
无正当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多次重复申请临时救助的,不予受理。
2.审核。自申请人提供完备申请材料后,由经办机构组织工作人员或委托社区(村)居民委员会,采取入户调查、实地察看、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并将调查、评议结果报街道办事处审核。街道办事处应根据申请人申请救助的种类,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分类审核,审核无误后在《沈阳市临时救助申请确认表》加盖公章、签署经办人、负责人意见后连同其它材料一并报区民政局确认。
3.确认。区民政部门收到已审核的申请材料后及时确认。确认结果通过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公示,公示不少于3日,接受群众监督。
4.发放。公示无异议后,发放救助款物。区民政局将临时救助金拨付至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实行社会化发放。特殊情况经街道办事处确认,可发至监护人或确认的代理人账户,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报区民政局备案。
(二)街道本级临时救助程序
街道本级临时救助程序可参照区级临时救助确认执行。
(三)应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须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可简化申报程序。由街道办事处直接受理申请,先行垫付救助款物,待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相关救助手续。
九、救助标准及测算办法
(一)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坚持保障救助对象基本生活的原则,根据救助对象的经济状况和困难情形,以及纳入其他救助制度的时间等因素确定相应的救助标准(救助款和实物折现的总额)。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救助金额超过5000元以上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区民政部门或区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认。同一事由的临时救助,原则上每户(人)一年救助不超过2次,对于确需多次救助的,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
(二)测算办法:
1.低保户、低收入家庭、特困人员、孤儿等救助对象及其他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1)低保户、特困户、孤儿。因患重大疾病在享受各类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后,医疗费用自费部分超过5000元以上的,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无法维持的,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救助,最高限额10000元。
具体救助金额测算办法:临时救助金额(元)=医疗费用自费部分×50%
(2)低收入家庭。在享受各类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后,医疗费用自费部分超过5000元以上的,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无法维持的,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救助,参照低保户标准的60%给予救助金。年累计救助金一般不超过6000元。
(3)其他困难群众。因患重大疾病的困难群众在享受各类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后,医疗费用自费部分超过10000元以上的,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无法维持的。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救助,年累计救助金一般不超过5000元,具体救助金额由街道办事处根据申请人医疗费支出情况研究确定。
2.对困难家庭中儿童、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救助。
对幼儿园在园低保(含低收入家庭)儿童、孤儿每年资助1000元。对低保(含低收入家庭)非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凭国家承认的录取通知书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助学救助,救助金额分别为全日制研究生及以上5000元、本科及大专3000元、中专和高中2000元。每年9月由街道办事处统筹实施,通过社会化一次性发放,直至毕业。
3.修房、住房承租费用。
低保户、特困人员的住房需要维修或无房居住的,不符合其他相关部门政策,不能给予解决的,按照其修房、租房所产生的实际费用给予救助,原则上一年不超过5000元。
4.因灾等意外事故。
因遭遇火灾等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一次性给予申请家庭或个人当地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及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
5.其他生活必须支出。
对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一次性给予申请家庭或个人当地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6倍的基本生活救助。
6.有关说明。
对非本省、市户籍但居住在本区的,发生重大疾病或遭受突发性意外灾害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等复杂情况的,本着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原则办理。
十、前置临时救助
因患重大疾病困难家庭无力承担相关费用时,可启动前置临时救助程序。前置临时救助需经区民政局研究确认,每户前置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特殊情况下,每户不超过10万元。
启动前置临时救助,由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前置临时救助意见和参考救助金额,并与申请人(或家属)签订相关协议等书面材料。前置临时救助金不直接发放给申请人(或家属),由街道办事处指定专人保管,负责与医院进行救治经费的预存、结算,并协助将前置临时救助金余额返还区财政。
社区与申请人(或家属)签订的相关协议应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前置救助的原因;
(二)申请救助的金额;
(三)指定负责此事项的工作人员(姓名、职务、职责);
(四)申请人(或家属)关于救助余额返还财政的承诺书,返还财政资金时限等内容。
十一、档案管理
(一)数据录报。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审核确认程序,将临时救助数据信息及时录入沈阳市民政服务管理平台。区民政局定期并及时上报实施临时救助情况统计报表。
(二)规范档案。区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临时救助档案制度。对临时救助对象进行一人一档管理,并统一保存。档案材料主要包括救助对象申请材料、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走访调查材料、审核确认材料、公示材料等。
十二、资金筹集与管理
(一)资金筹集。临时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于市、区两级财政安排,根据实际需要的原则列入区财政预算。
(二)资金管理。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临时救助资金支付计划,财政部门核拨临时救助资金。
(三)备用金制度。在街道办事处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用于街道办事处在紧急情况下对困难家庭实施救助,提高临时救助水平和时效。由街道办事处按照辖区内户籍人口数量每人2元左右的标准和上年度临时救助金的支出情况安排本年度临时救助预算和备用金,并根据救助情况和工作需要及时发放。区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不低于上年度临时救助资金支出的一定比例提前将临时救助备用金直接划拨到街道办事处,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给予增补。
十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民政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要充分认识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将其作为加强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任务,提高服务意识,确保临时救助政策取得实效,托住社会救助的底线。
(二)完善机制,整合资源。各街道办事处要整合社会救助资源,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实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综合救助运行模式,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保证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及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其他专项救助相衔接,切实提高救助成效和工作效率,避免重复救助和救助遗漏。
(三)主动发现,应救必救。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发挥网格化管理作用,及时发现本辖区内需要临时救助的困难群众并落实救助措施。对于涉及媒体发现和报道、有可能出现极端事件或冲破社会道德底线、重大社会安全稳定事项中的特定对象,区、街道救助部门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并研究解决救助办法。
(四)实名救助,规范管理。临时救助全部实行实名制救助,建立临时救助对象确认材料、资金台账、发放名册等工作档案,并将救助情况列入政务公开范围。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核、确认、发放环节要做到政策通晓、程序规范、信息公开、标准透明。同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浑南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沈浑南政办发〔201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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